会同景点游记 会同旅游景点

导读:会同景点游记 会同旅游景点 1. 会同旅游景点 2. 会同县旅游 3. 会同周边游 4. 会同旅游景点排名 5. 会同旅游景点图片 6. 会同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7. 会同旅游景区 8. 会同旅游景点有哪些 9. 会同旅游景点有哪些要门票

1. 会同旅游景点

延边州的旅游景点有防川风景区、六顶山、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老里克湖等。

一、六顶山

上榜理由:敦化市六鼎山文化旅游区位于敦化市南郊3公里处牡丹江南岸,规划面积52平方公里,由中国旅游设计院规划设计。重点开发佛教文化、清始祖文化、渤海文化等人文旅游项目。敦化市六鼎山文化旅游区,为国家5A级景区,省级旅游开发区,景区内集渤海文化、佛教文化和清始祖文化于一体。

二、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

上榜理由: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以山地森林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及乡土景观为背景,以山、水、林、田、城相依相融为特色,体现朝鲜民族风俗风情,集区域生态核心、郊野休闲、森林旅游、民俗旅游、遗址旅游、度假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成为延吉朝阳川与龙井市的城市地标,打造成延吉、龙井图们地区重要的生态源地和旅游休闲核心区,申报成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国家4A 级旅游区。2010年6月29日,延吉帽儿山森林公园门区厕所获四星级旅游厕所的称号。

三、老里克湖

上榜理由:老里克湖位于中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安图县交界处甑峰山西北的老里克山顶,甄峰山海拔1,470米,地域面积30多公顷,土质构造属高山湿地,人迹罕至。“老里克”是满语中鸟禽的称谓,意思是“长脖子”,满语里把白鹭、仙鹤等长颈飞禽叫长脖子,由此可推出,过去这湖中常年有此类飞禽栖息,想来那时的湖面要超过两米的冰冻层,鱼虾才能繁衍生息。老里克湖是这一高山湿地中的季节性湖泊,枯水季节里基本没有水,是一片泥泞的沼泽;丰水季节时积水成湖,湖面东西长650米,南北宽310米,面积约20万平方米,是海兰江的发源地。

四、防川风景区

上榜理由:防川村位于珲春城以南约70公里处的敬信镇,有著名景点防川风景名胜区(即防川 景区) 防川村位于张鼓峰下,是吉林省的最低点。往前数公里便是1886年由清政府钦差大臣吴大澄会同沙俄代表巴拉诺夫监立的“土”字界碑。从这里到图们江口只有15公里,可以远眺日本海。登上附近山包上的了望塔,远处那雾气蒙蒙的日本海连着天际;近处中朝俄三国的景致尽收眼底,左侧是俄罗斯的边城包德哥尔那亚,右侧隔江则是朝鲜的豆满江市。防川的军民自豪地说,这里是“眼看三疆山川风貌,耳听三国鸡鸣狗吠”。


2. 会同县旅游

1、加大信贷投放

  具体表现在未来5年农业银行将提供1000亿元意向性信用额度,用于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开发。

  2、创新金融产品

  着重加大“景区开发贷”“景区收益权贷”“美丽乡村贷”“惠农e贷”“农家乐贷”和“个人生产经营贷”等乡村旅游特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并针对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研发相关“专属信贷产品”和“区域性金融服务”。

  3、政策保障

  主要表现在将对乡村旅游重点村文化和旅游项目实施差异化授权,执行优惠信贷政策。

  4、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库优先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将会同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建立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先支持。与此同时,加强建设乡村旅游产业数据库,着力推进“数字文旅”“智慧旅游”等新型服务模式。


3. 会同周边游

  我们家附近有一座美丽的公园,那里绿树成荫,鲜花盛开,

  小学作文美丽的公园。公园里有高高的银杏树,有茂盛的樟树,有漂亮的小枫树,还有香香的桂花树。夏天,人们三个一群,五个一伙地坐在樟树下乘凉嬉戏。到了秋天,公园里又高又壮的银杏树上,挂起了把把小扇子,扇走了夏天的炎热,扇来了夏天的凉爽。丹桂树上开满了淡黄的桂花,香味飘满了整个小区。我们把花瓣捡来,夹在书里,书本也香香的了,放在枕头底下,连做梦都是香香的。

  公园里还有一条鹅卵石铺成的小路,那小路弯弯曲曲的,路两旁种满了各种各样的花草,一到夏天,五颜六色的小花开了,好像给小路穿上了一件五彩的霞衣。小朋友们最喜欢在小路上奔跑,感觉像飞一样。

  公园的中间还有许许多多的健身器材,有转腰器、漫步机等。早晨或晚饭过后,那里就成了最热闹的去处,大人们在那里锻炼,小孩们在那里无忧无虑地嬉戏,一时间,嬉戏声、欢笑声飘荡在公园的上空。

  啊,多美的公园啊,我爱美丽的公园!


4. 会同旅游景点排名

北京师范大学附近有什刹海北 奥林匹克公园恭王府北海公园、紫竹院、宋庆龄同志故居、地坛公园、景山公园、故宫博物馆等景区。

百年纪念广场, 会同南闸门, 会同南碉楼, 会同北碉楼, 会同村史馆, 莫氏大宗祠, 会同调梅祠, 会同祠, 会同体育公园, 会同画家村, 会同北闸门, 栖霞仙馆, 乡愁农场, 金鼎山公园, 东岸观音古庙, 古元文化广场, 南方软件园文化生活广场, 官塘湾, 那洲工区, 普陀寺 等景点。


5. 会同旅游景点图片

1,高椅古村

高椅古村是重要的怀化古村之一,位于会同县城东北48公里处的高椅乡高椅村。其三面环山,一面临水,村庄犹如坐落在高围椅之中,高椅也因此而得名。

2,杂交水稻纪念园

杂交水稻纪念园位于湖南省怀化市安江镇,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级景区、湖南省红色旅游区,这里是杂交水稻发源地,杂交水稻从安江,从安江农校走向世界。

3,黔阳古城

黔阳古城位于洪江市黔城镇,是全国保存最为完好的明清古城之一,古城三面环水,是湘楚苗地边陲重镇,素有“滇黔门户”和“湘西第一古镇”之称


6. 会同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洪江古商城坐落在沅水、巫水汇合处,它起源于春秋,成形于盛唐,鼎盛于明清,以集散桐油木材、白腊、鸦片而闻名,是滇、黔、桂、湘、蜀五省地区的物资集散地,是湘西南地区经济、文化、宗教中心,素有“湘西明珠”、“小南京”、“西南大都会”之美称。如今据专家考证,现仍保存完好的洪江商城的明、清古建筑,如窨子屋、寺院、镖局、钱庄、商号、洋行、作坊、店铺、客栈、青楼、报社、烟馆等共380多栋,总面积约20万平方米龙津风雨桥位于怀化芷江县,始建于明万历十九年(公元1591年),历经沧桑400余年。历史上几毁几修,一直是湘黔公路交通要塞,也是商贾游客往来云集最繁华的地方,史称“三楚西南第一桥”。

黔阳古城是全国保存最为完好的明清古城之一,古城三面环水,是湘楚苗地边陲重镇,素有“滇黔门户”和“湘西第一古镇”之称。比云南丽江大研古镇早1400年,较湖南省内的凤凰古城早900年。各种文化在这里交融,“一片冰心在玉壶”的经典诗句就是王昌龄写就于该市芙蓉楼

夜郎谷位于湖南省最西部新晃侗族自治县贵州省最东部万山特区接壤的风景区内,谷长15公里,山谷直接切割深度200-650米,谷底展宽平均不足30米。由于它天生的山、水、崖、瀑,使之赢得了“三十里幽谷,三十里画廊,三十里世外桃源”的美誉。

通道万佛山位于湘、桂、黔三省区交界处的湖南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临口镇太平岩村,位于县城25公里的临口镇太平岩村。她南与将军山相连,北与紫云山相连,面积28.04平方公里,是通道面积最大的一个景区。 通道万佛山主要景点有:万佛山、千岁峰、撑架岩、仙人居、金龟觅食、天生鹊桥、平坡岩门、三十六弯迷宫。万佛山风景区被地理学家誉为“绿色万里长城”,绵延168平方公里的丹霞地貌中,分布着万佛山、神仙洞、七星山、将军山紫云山五大景区,是全国最大的丹霞峰林地貌之一。


7. 会同旅游景区

珠海金鼎镇其实属于珠海高新区,南面与唐家相连,背面则与中山市的翠亨南朗毗邻。金鼎实在没有什么景区,仅有一个会同古村,其实也就几间祠堂,没啥看头。

但是相邻或附近景区还是有的,例如唐家共乐园,是民国政府总理唐绍仪的私家花园。旁边是山房古村,现在是私房菜一条街。淇澳岛有红树林湿地公园,值得一去。不怕辛苦可以爬爬凤凰山。再远点就是到中山市的翠亨村,游览孙中山故居了。


8. 会同旅游景点有哪些

答:会同县的景点有,鹰嘴界,高椅古镇,炎帝故里连山,九洞.等等!


9. 会同旅游景点有哪些要门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文物,由其使用、保管单位负保护责任。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 a href='/jianzhu/' target=_blank>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其所有人、使用人负保护责任。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宗教、教育、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较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依法由政府承担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收藏和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依法划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自划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以改造,必要时,予以拆迁。

第十二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公告实施。

第十三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 部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拆除、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前,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并制作测绘、登记、拍摄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取土、开山、毁林开荒、开挖渠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取土、开山、毁林开荒、开挖渠道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旅游等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具体负责实施;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应当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专户存储,使用应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经依法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管理使用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宗教组织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 在本省进行考古发掘,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发掘。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根据史料和普查资料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大型、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决定书,送达建设单位。需要考古发掘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开保护范围或者另行选址。

第二十二条 在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有文物埋藏的地域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和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 和个人发现文物,都有义务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发掘。

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发掘需要,调整工程部署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的费用,依法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预算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区分等级。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进行登记,编制目录,制作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文物陈列、展示区,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凡不具备收藏一、二级文物条件的单位,其收藏的一、二级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文物库房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对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或者其保管文物的移交手续,并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将其收藏的文物进行展示,向社会开放。对展示的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向中小学生、老年人、军人、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的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销售、拍卖。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销售、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出售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

(一)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二)文物和藏品来源合法;

(三)有固定的、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

(四)有自己的管理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办博物馆收藏、保管、利用文物应当遵守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民办博物馆不得收购国家禁止买卖的国有文物,不得非法出售其馆藏的文物。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文物提供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三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民间收藏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涉案文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即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移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移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文物、旅游等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未被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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