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景点游记 会同旅游景点

1. 会同旅游景点

延边州的旅游景点有防川风景区、六顶山、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老里克湖等。

一、六顶山

上榜理由:敦化市六鼎山文化旅游区位于敦化市南郊3公里处牡丹江南岸,规划面积52平方公里,由中国旅游设计院规划设计。重点开发佛教文化、清始祖文化、渤海文化等人文旅游项目。敦化市六鼎山文化旅游区,为国家5A级景区,省级旅游开发区,景区内集渤海文化、佛教文化和清始祖文化于一体。

二、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

上榜理由:帽儿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以山地森林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及乡土景观为背景,以山、水、林、田、城相依相融为特色,体现朝鲜民族风俗风情,集区域生态核心、郊野休闲、森林旅游、民俗旅游、遗址旅游、度假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成为延吉朝阳川与龙井市的城市地标,打造成延吉、龙井图们地区重要的生态源地和旅游休闲核心区,申报成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国家4A 级旅游区。2010年6月29日,延吉帽儿山森林公园门区厕所获四星级旅游厕所的称号。

三、老里克湖

上榜理由:老里克湖位于中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安图县交界处甑峰山西北的老里克山顶,甄峰山海拔1,470米,地域面积30多公顷,土质构造属高山湿地,人迹罕至。“老里克”是满语中鸟禽的称谓,意思是“长脖子”,满语里把白鹭、仙鹤等长颈飞禽叫长脖子,由此可推出,过去这湖中常年有此类飞禽栖息,想来那时的湖面要超过两米的冰冻层,鱼虾才能繁衍生息。老里克湖是这一高山湿地中的季节性湖泊,枯水季节里基本没有水,是一片泥泞的沼泽;丰水季节时积水成湖,湖面东西长650米,南北宽310米,面积约20万平方米,是海兰江的发源地。

四、防川风景区

上榜理由:防川村位于珲春城以南约70公里处的敬信镇,有著名景点防川风景名胜区(即防川景 ) 防川村位于张鼓峰下,是吉林省的最低点。往前数公里便是1886年由清政府钦差大臣吴大澄会同沙俄代表巴拉诺夫监立的“土”字界碑。从这里到图们江口只有15公里,可以远眺日本海。登上附近山包上的了望塔,远处那雾气蒙蒙的日本海连着天际;近处中朝俄三国的景致尽收眼底,左侧是俄罗斯的边城包德哥尔那亚,右侧隔江则是朝鲜的豆满江市。防川的军民自豪地说,这里是“眼看三疆山川风貌,耳听三国鸡鸣狗吠”。


2. 会同县旅游

1、加大信贷投放

  具体表现在未来5年农业银行将提供1000亿元意向性信用额度,用于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开发。

  2、创新金融产品

  着重加大“景区开发贷”“景区收益权贷”“美丽乡村贷”“惠农e贷”“农家乐贷”和“个人生产经营贷”等乡村旅游特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并针对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研发相关“专属信贷产品”和“区域性金融服务”。

  3、政策保障

  主要表现在将对乡村旅游重点村文化和旅游项目实施差异化授权,执行优惠信贷政策。

  4、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库优先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将会同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建立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先支持。与此同时,加强建设乡村旅游产业数据库,着力推进“数字文旅”“智慧旅游”等新型服务模式。


3. 会同周边游

  我们家附近有一座美丽的公园,那里绿树成荫,鲜花盛开,

  小学作文美丽的公园。公园里有高高的银杏树,有茂盛的樟树,有漂亮的小枫树,还有香香的桂花树。夏天,人们三个一群,五个一伙地坐在樟树下乘凉嬉戏。到了秋天,公园里又高又壮的银杏树上,挂起了把把小扇子,扇走了夏天的炎热,扇来了夏天的凉爽。丹桂树上开满了淡黄的桂花,香味飘满了整个小区。我们把花瓣捡来,夹在书里,书本也香香的了,放在枕头底下,连做梦都是香香的。

  公园里还有一条鹅卵石铺成的小路,那小路弯弯曲曲的,路两旁种满了各种各样的花草,一到夏天,五颜六色的小花开了,好像给小路穿上了一件五彩的霞衣。小朋友们最喜欢在小路上奔跑,感觉像飞一样。

  公园的中间还有许许多多的健身器材,有转腰器、漫步机等。早晨或晚饭过后,那里就成了最热闹的去处,大人们在那里锻炼,小孩们在那里无忧无虑地嬉戏,一时间,嬉戏声、欢笑声飘荡在公园的上空。

  啊,多美的公园啊,我爱美丽的公园!


4. 会同旅游景点排名

北京师范大学附近有什刹海北京 林匹克公园恭王府北海公园、紫竹院、宋庆龄同志故居、地坛公园、景山公园、故宫博物馆等景区。

百年纪念广场, 会同南闸门, 会同南碉楼, 会同北碉楼, 会同村史馆, 莫氏大宗祠, 会同调梅祠, 会同祠, 会同体育公园, 会同画家村, 会同北闸门, 栖霞仙馆, 乡愁农场, 金鼎山公园, 东岸观音古庙, 古元文化广场, 南方软件园文化生活广场, 官塘湾, 那洲工区, 普陀寺 等景点。


5. 会同旅游景点图片

1,高椅古村

高椅古村是重要的怀化古村之一,位于会同县城东北48公里处的高椅乡高椅村。其三面环山,一面临水,村庄犹如坐落在高围椅之中,高椅也因此而得名。

2,杂交水稻纪念园

杂交水稻纪念园位于湖南省怀化市安江镇,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级景区、湖南省红色旅游区,这里是杂交水稻发源地,杂交水稻从安江,从安江农校走向世界。

3,黔阳古城

黔阳古城位于洪江市黔城镇,是全国保存最为完好的明清古城之一,古城三面环水,是湘楚苗地边陲重镇,素有“滇黔门户”和“湘西第一古镇”之称


6. 会同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洪江古商城坐落在沅水、巫水汇合处,它起源于春秋,成形于盛唐,鼎盛于明清,以集散桐油木材、白腊、鸦片而闻名,是滇、黔、桂、湘、蜀五省地区的物资集散地,是湘西南地区经济、文化、宗教中心,素有“湘西明珠”、“小南京”、“西南大都会”之美称。如今据专家考证,现仍保存完好的洪江商城的明、清古建筑,如窨子屋、寺院、镖局、钱庄、商号、洋行、作坊、店铺、客栈、青楼、报社、烟馆等共380多栋,总面积约20万平方米龙津风雨桥位于怀化芷江县,始建于明万历十九年(公元1591年),历经沧桑400余年。历史上几毁几修,一直是湘黔公路交通要塞,也是商贾游客往来云集最繁华的地方,史称“三楚西南第一桥”。

黔阳古城是全国保存最为完好的明清古城之一,古城三面环水,是湘楚苗地边陲重镇,素有“滇黔门户”和“湘西第一古镇”之称。比云南丽江大研古镇早1400年,较湖南省内的凤凰古城早900年。各种文化在这里交融,“一片冰心在玉壶”的经典诗句就是王昌龄写就于该市芙蓉楼

夜郎谷位于湖南省最西部新晃侗族自治县贵州省最东部万山特区接壤的风景区内,谷长15公里,山谷直接切割深度200-650米,谷底展宽平均不足30米。由于它天生的山、水、崖、瀑,使之赢得了“三十里幽谷,三十里画廊,三十里世外桃源”的美誉。

通道万佛山位于湘、桂、黔三省区交界处的湖南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临口镇太平岩村,位于县城25公里的临口镇太平岩村。她南与将军山相连,北与紫云山相连,面积28.04平方公里,是通道面积最大的一个景区。 通道万佛山主要景点有:万佛山、千岁峰、撑架岩、仙人居、金龟觅食、天生鹊桥、平坡岩门、三十六弯迷宫。万佛山风景区被地理学家誉为“绿色万里长城”,绵延168平方公里的丹霞地貌中,分布着万佛山、神仙洞、七星山、将军山紫云山五大景区,是全国最大的丹霞峰林地貌之一。


7. 会同旅游景区

珠海金鼎镇其实属于珠海高新区,南面与唐家相连,背面则与中山市的翠亨南朗毗邻。金鼎实在没有什么景区,仅有一个会同古村,其实也就几间祠堂,没啥看头。

但是相邻或附近景区还是有的,例如唐家共乐园,是民国政府总理唐绍仪的私家花园。旁边是山房古村,现在是私房菜一条街。淇澳岛有红树林湿地公园,值得一去。不怕辛苦可以爬爬凤凰山。再远点就是到中山市的翠亨村,游览孙中山故居了。


8. 会同旅游景点有哪些

答:会同县的景点有,鹰嘴界,高椅古镇,炎帝故里连山,九洞.等等!


9. 会同旅游景点有哪些要门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文物,由其使用、保管单位负保护责任。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其所有人、使用人负保护责任。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宗教、教育、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较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依法由政府承担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收藏和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依法划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自划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竖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以改造,必要时,予以拆迁。

第十二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公告实施。

第十三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拆除、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前,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并制作测绘、登记、拍摄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取土、开山、毁林开荒、开挖渠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取土、开山、毁林开荒、开挖渠道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旅游等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具体负责实施;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应当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专户存储,使用应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经依法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管理使用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宗教组织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 在本省进行考古发掘,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发掘。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根据史料和普查资料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大型、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决定书,送达建设单位。需要考古发掘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开保护范围或者另行选址。

第二十二条 在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有文物埋藏的地域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和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 个人发现文物,都有义务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发掘。

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发掘需要,调整工程部署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的费用,依法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预算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区分等级。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进行登记,编制目录,制作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文物陈列、展示区,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凡不具备收藏一、二级文物条件的单位,其收藏的一、二级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文物库房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对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或者其保管文物的移交手续,并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将其收藏的文物进行展示,向社会开放。对展示的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向中小学生、老年人、军人、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的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销售、拍卖。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销售、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出售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

(一)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二)文物和藏品来源合法;

(三)有固定的、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

(四)有自己的管理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办博物馆收藏、保管、利用文物应当遵守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民办博物馆不得收购国家禁止买卖的国有文物,不得非法出售其馆藏的文物。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文物提供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三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民间收藏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涉案文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即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移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移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文物、旅游等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未被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怀化会同旅游景点 会同旅游景区 会同旅游景点

1. 会同旅游景区

葫芦岛灵山风景名胜区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子乡凉水井子村,核心景区占地12平方公里。

这里山峰俊秀,林木茂密,怪石嶙峋,石 洞幽深,天空常呈五色祥云,恰似佛祖居住的灵鹫山,故得名灵山。

山风景名胜区包括宗教旅游、运动拓展、休闲养生、乡村采摘等多种旅游内容。灵山寺是我国北方不可多得的古寺庙建筑群,始建于1738年,具有上、中、下三个院落群。灵山寺亭台楼阁布局巧妙,殿宇桥廊参差错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灵山寺集佛、道、儒多种文化于一体,共有楼亭殿阁29座,佛道两教塑像200余尊,是东北地区最具特色的古寺庙宗教旅游胜地。

除宗教旅游外,灵山风景名胜区的山岳风光也独具特色。景区集奇峰、怪石、危崖、幽洞于一体。奇石象形象物、惟妙惟肖。景区是辽宁省十佳森林公园,植被种类丰富,四季风光各有千秋。另有钟卿烈士墓是葫芦岛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葫芦岛灵山风景名胜区融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于一身,旅游资源丰富,极具开发价值。景区会同辽宁省、葫芦岛市等文物保护部门,制定完备措施保护古建筑,使景区得到可持续发展。

2. 会同县旅游

洪江市黔城的旅游地 景点景区 1.芙蓉楼‎ - 怀化洪江市 2.嵩云山‎ - 怀化市洪江市 3.雄溪公园‎ - 怀化市洪江市 4.金龙太子塔‎ - 怀化市会同县 5.人民广场‎ - 怀化市洪江市劳动路垍頭條萊

3. 会同周边游

梓潼黎雅镇赶“双号”,周边相邻的赶单号,再相邻的又双号!如:黎雅镇22好,金龙乡,白云镇、五一乡就赶21或23号!

4. 会同旅游景区介绍

北京师范大学附近有什刹海北京奥林匹克公园恭王府北海公园、紫竹院、宋庆龄同志故居、地坛公园、景山公园、故宫博物馆等景区。

百年纪念广场, 会同南闸门, 会同南碉楼, 会同北碉楼, 会同村史馆, 莫氏大宗祠, 会同调梅祠, 会同祠, 会同体育公园, 会同画家村, 会同北闸门, 栖霞仙馆, 乡愁农场, 金鼎山公园, 东岸观音古庙, 古元文化广场, 南方软件园文化生活广场, 官塘湾, 那洲工区, 普陀寺 等景点。

5. 会同周边的旅游资源

鹤城区周边景点:中坡山凉山(山顶溶洞)、黄岩旅游区、荊坪古村、城东佳麓山庄、芷江受降纪念坊、受降旧址,黔城(洪江市)古城芙蓉楼。

再远一点会同高椅古村靖州地笋苗寨(爸爸去哪儿拍摄地)、通道万佛山沅陵五强溪电站,托口水库,洪江古商城(洪江区),辰溪燕子洞等等。

6. 会同自驾游景点大全

怀化市旅游资源丰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标志、国家4A级旅游景区——芷江受降纪念坊;我国唯一保存完好的明清商城,堪称“中国第一古商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活化石’”的“洪江古商城”;还有侗寨的文化旅游、中方的荆坪古镇、新晃的夜郎谷和沅陵的龙兴讲寺等等。

怀化好玩的地方推荐

龙津风雨桥

龙津风雨桥位于湖南省芷江县,自明代万历十九年(1591年)名僧宽云带头捐建建成起,几经圯毁,多次修复,一直是湘黔公路交通要塞,也是商贾游客往来云集最繁华的地方,史称“三楚西南第一桥”。 人行道宽5.8米,长廊两侧共设厢房式店面94间,隔间建有7处凉亭,亭最高17.99米,抚扶木栏,登上观赏亭,舞水两岸风光尽收眼底。明山叠翠,舞水拖蓝,犹如一幅流动的山水画卷,令人神往,浮想联翩。河西巨大的古建筑群,就是全国内陆最大的妈祖庙——天后宫河东是中国侗乡最大的吊脚楼群,把芷江侗乡披上一层浓厚的神秘色彩。

门票:免费

交通

怀化市区找去往芷江的长途客运站即可。

大巴的票价略贵些,但中途不停靠;小巴便宜,只是一路招呼上下客。

芷江终点站下车后,司机会给你指条路,顺着此路一直走,就是龙津风雨桥了。

洪江古商城

位于湖南省西南部雪峰山区,东、西、北与洪江市接壤,南与会同县毗连。洪江区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绚丽多彩,遗存十分丰富。洪江古城历史悠久,自古是驿站,是商埠,是烟火万家的巨镇,距今已有3000年文明历史。历史上以集散洪油、木材、鸦片、白腊而闻名于世,素有“七省通衢”、“小重庆”、“小南京”、“湘西明珠”、“西南大都会”之美称,是湘西南政治、军事、经济、宗教、文化的中心。洪江古商城是保存的古建筑群,堪称我国江南民居古建筑之精典,《清明上河图》的活版本,属全国罕见。如果把它作为湖南的重点人文景观开发出来,它将成为湖南旅游业的又一品牌。 

门票:120元/人,儿童半价。

交通

从周围城市都有直达快巴到达,如果自驾车,国道、省道、高速都很方便到达

芷江受降纪念坊

建于1946年2月,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标志,是中华民族伟大不朽的历史丰碑,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全球六座凯旋门(罗马柏林米兰巴黎、芷江、平壤)之一。坊上嵌刻有蒋中正、李宗仁、何应钦、白崇禧、于右任、孙科、王东原、居正、王云五等军政要人的题词和《芷江受降坊记》206字铭文。坊上铭文的文采、对仗、用典有着耐人寻味的赏析价值。

门票

成人票:6元

儿童票:3元

交通

怀化汽车西站乘怀化——芷江的汽车,车程为32公里。

凤凰山

沅陵凤凰山位于沅陵县城东南沅水之畔,沅陵凤凰山海拔200米,沅陵凤凰山面积约0.6平方公里,沅陵凤凰山西北临沅水,为陡峭山壁,东南群山连绵。沅陵凤凰山因山体貌似凤凰展翅,故得名“凤凰山”。

隋文帝开皇九年(公元589)列为黔中郡第一胜景。明代诗人张志遥曰:“晴峰缥缈出云端,野经迂回挠曲栏;人向绿杨荫处去,隔江指点画中看”。

门票

成人票:10元

儿童票:5元(身高1米4以下的儿童半价)

芙蓉

芙蓉楼座落在沅、舞水汇流之处的黔城镇,为古典园林建筑,筑叠巧思、错落有致,被誉为“楚南上游第一胜迹”。

主楼背廊临江,纯木结构,正面三间,重檐歇山顶,二层有明轩可供远眺。周围有冰心玉壶亭、耸翠楼、半月亭等古迹,与 然的山石、江水、林木巧成布局,构成了“登眺则群山拱翠,俯视则万木交阴,沅水自北来环其下”的壮丽景象。芙蓉楼侧坚立80多块历代题诗作赋的镌刻、碑石,其中有《王昌龄宦楚诗》十五首,以及颜真卿、岳飞米芾等人的手迹。四周竹木相错,绿荫如盖,奇草生芳,环境十分清幽。

门票

48元/人。

儿童1.2米以下免票;学生票与老人票半价。

7. 会同旅游景区电话

0745是湖南怀化地区的区号

怀化下属的县有怀化通道侗族自治县,怀化麻阳苗族自治县,怀化新晃侗族自治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怀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鹤城区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洪江市,黔阳。

8. 会同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萨马兰奇纪念馆团泊湖天津光合谷旅游度假区西双塘民俗风景区静海火车站等。

1、萨马兰奇纪念馆:坐落在中国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健康产业园,于2013年4月21日对外开放。

2、团泊湖:位于静海县东部,距市区8公里。因清乾隆皇帝曾来此巡游,所以又称“乾隆湖”。景区水面面积60平方公里,芦苇丛生,鱼类繁多,还有天鹅、鸳鸯白鹭等60多种珍禽候鸟在此栖息,环境十分幽静。

3、天津光合谷旅游度假区:位于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东区,距中心城区不到20公里,致力于建设成为以现代服务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导,文化旅游、温泉度假、会议培训、有机体验于一体的大型文化休闲产业园区。

4、西双塘民俗风景区环境优美,景色迷人。有始建于明朝东五台寺,建于清朝的古街,还有唐宋风韵的书画一条街、草原风情的蒙古大营、风景独特的凤凰湖、令人流连忘返的荷花塘、四季如春的生态园、清幽美丽的生命纪念公园等。

5、静海火车站:始建于1910年。静海站的百年铁路工业遗存建筑群落、静海站站史室会同正在使用中的现代化铁路装备,构成了一个正在运营之中的“铁道博物馆”,记述着静海站的前世与今生。1907年12月,清廷与英德银行签订了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9. 会同旅游景点

高椅古村,鹰嘴界,粟裕纪念馆诸葛井粟裕公园,粟裕古居,瓦祠堂,天马山公园南岳宫,月凉亭。会同县位于湖南省西南部,枝柳铁路.209国道贯穿全境,全县辖十三个乡镇.五个少数民族乡,总人口三十五万,东接邵阳洞口绥宁,南靠广西桂林,西与贵州天柱交界,北与吉首接壤。

10. 会同风景区

第一条 为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以西接西白河及王朗自然保护区界;南至尕尔纳峰,以九寨沟县松潘县平武县县界为限;西至扎玛且莫普德峰南北两侧山脊线;北至塔藏永和塘到藏康永定关段北侧分水岭。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级保护区,另加外围保护地带。

  (一)特级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作为特级保护。即自然保护区范围除去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外的其余地带,面积计: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于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景点及景点周围相关环境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面积计:12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除去一级保护区外的地带作为二级保护区。面积计: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区旅游镇及其相关环境作为三级保护区。面积计:77平方公里。

  (五)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外围相关环境地带。东至风景名胜区范围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城)公路以西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与松潘县县界,北至拉来坝 到唐鸟沟与许夏沟交汇处一线。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由州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进行管理;

  (五)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六)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风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九寨沟风 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按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寨建设应严格遵循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规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格调、高度、体量等都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栏,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自然环境。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除科学研究外的一切人为活动;

  2.特级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均禁止建设各类宾馆、索道和大型人工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使景点更富魅力;

  2.可设置风景游览所必需的游览步道、观景台等相关设施;

  3.景点的修缮、游览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均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人文景点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景观要求;

  5.禁止一切非风景区保护与建设的设施进入。

  (三)二级保护区:

  1.保持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

  2.禁止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

  (四)三级保护区:

  1.游览设施设置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

  3.保持并改善生态环境。

  (五)外围保护地带:

  1.保持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已作规划的漳扎旅游镇外,原则上不再设其它游览设施。

  第 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设施,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并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监测、防控措施。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部分景点实行定期封闭开放;

  (三)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五)加强对地质遗址和地质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需进入特级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并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烧荒、挖沙、下滩踩水、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组织迁出。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置农贸市场、留宿游客、野营;

  (五)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和九寨沟风景名 区管理局同意的动植物、木材及其木制品、种苗以及各种林木繁殖材料,不得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到环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坚持实行限量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沟内游、沟外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纳税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 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观光公司营运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营运时间旺季为7:00至19:00;淡季为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抢险救援队伍,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消防规划,完善消防设 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

  第四十三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景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进出,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环境承载量及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营运车辆、居民私家车进行适量控制。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车辆只限于家庭使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迁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和机构以及风景名胜区居民福利、保障等的管理,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旅游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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