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法律责任 旅游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 旅游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违反我国《草原法》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査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 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 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 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6)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草 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定罚款。

  (8)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 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 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旅游业中的法律关系

法学专业好!

3. 旅游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破坏旅游资源的因素大体可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一)自然因素造成的破坏又可分为突发性破坏和缓慢性破坏两种。

1,突发性破坏:自然界的某些突发性变化,如: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泥石流等。

2,缓慢性破坏:自然界的风化作用、溶蚀作用、侵蚀作用、氧化作用、风蚀作用、流水切割作用、地球板块移动、温度变化和潮湿以生物的生命规律等,都会对旅游资源产生影响。,

(二)人为因素是多方面的、严重的,大大超过了自然风化的破坏程度。按破坏的根源可分为战争破坏、建设性破坏、旅游开发经营性破坏和旅游者的破坏。

对旅游资源进行保护主要可采取的措施:

(1)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应采取以“防”为主、以“治 ”为辅、“防”“治”结合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注意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2)对于自然作用所带来的危害,主要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预防,如室内展览馆、隔离装置等。因条件限制不宜采取类似措施的,则应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治理和修缮。

(3)为了防止由于旅游者方面的原因而对旅游资源可能带来的危害。

①加强本地的旅游规划工作,充分估计环境容量饱和给旅游资源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②对于重要的文物建筑、供游人观赏的珍稀动植物等,应架设隔离装置,避免游人触摸攀爬。

③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者要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于旅游者以外的其他人为原因,如当地居民、旅游企业等造成的破坏,除应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外,还要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实际上,宣传和立法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要分派和落实有关执法和保护工作的责任。

4. 旅游法律关系有哪些要素

一 旅游管理专业干什么的?主要是学旅游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旅游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之前主要分旅行社方向和酒店方向,但现在也有会展管理、空乘、旅游规划等方向。旅游管理是一个非常泛的方向,涉及的知识非常杂。

二 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旅游管理专业课程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一些课程:旅游学概论、旅游管理学、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学、酒店管理学、酒店餐饮学、旅游学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学、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地区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各个学校及专业的课程会有所不同!

三 旅游管理专业好不好就业起点低:旅馆管理专业毕业后,除非你特别优秀,一般需要去基层锻炼,一般从酒店(哪怕五星级,喜达屋这种)最底层的洗碗、铺床、保洁员工做起;说好听点是轮岗、管理培训生、从基层做起意味着一个本科毕业生和高中生从事同样的岗位,容易有巨大的心理落差。但旅游管理专业以后的发展方向非常广大:食、住、行、游、购、娱等等各个方面,都可以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发展方向,旅游代表的是一个综合性产业集群,可选择的职业多了去了!除过旅行社和酒店还有旅游策划、旅游研究、旅游规划、旅游电商、景区相关、旅游地产、旅游投资、旅游分析、旅游咨询、旅游渠道策划、旅游运营、旅游周边、旅游媒体、旅游会展等等,在旅行社工作,也有计调、票务、商务等职位,即使是酒店还分客房、前厅、餐饮、后厨等部门。

四 旅游管理专业就业前景毕业后一般在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规划策划机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旅游院校以及与旅游服务相关的部门等,从事管理、服务、教学等工作。或者旅游观光行业创业!旅游管理专业毕业在早期工资不高,刚毕业在基础工资一般2-3k,初级管理岗位在3-4k等样子,中层5-8k,高层月几十k不等。五 国内优秀的旅游管理专业院校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华侨大学旅游学院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系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5.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般只有送签权的旅行社才给予代签,而个人申请只能本人亲自申请,出具护照、照片和在职证明。签证(Visa),是一国政府机关依照本国法律规定为申请入出或通过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签证通常是附载于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上。在特殊情况下,凭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做在另纸上。

6. 论述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

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7. 旅游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旅游管理专业是管理学下的一级学科。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修学年限:四年 一级学科:管理学 知识技能:

1、具有从事旅游服务的基本知识及职业道德,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礼貌待客,诚实守信,吃苦耐劳。

2、了解旅游服务部门主要岗位的服务流程及用语,能提供恰当的接待服务。

3、具备主要岗位的服务技能,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在服务岗位使用外语与客人交流、沟通的能力。

4、具备使用、维护及保养基本设施设备的知识与能力,能较娴熟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业务沟通和规范服务。

5、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继续学习,应用新技术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自我创新,勇于创业的能力。

6、能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2张(或2张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 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和要素

何为旅游计调员及工作任务:计调是计划调度的简称,担任计划调度作业的人员,在岗位识别上被称为计调员,业内通称“计 ”。主要任务是按接待计划落实团队在食、宿、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具体事宜,以确保行程、日程正常进行。这工作就有点像调度又有点像后援,当旅行社负责跑业务、组团的外联人员,把联系好的游客名单拿来时,交到旅行社,之后的工作就交给计调了。计调会负责这个团的行程安排、住宿交通的保障以及价格核算等。而旅行社的计调工作是旅行社计调部门根据旅游者预定的服务要求,将饭店,餐饮,景区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部门和其他旅游企业进行有机整合,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业务工作。

怎么学习成为一个出色的计调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勤奋学习,掌握知识。一个合格的计调应该熟悉各项旅游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方面的法规以及酒店管理、以及车辆运输、航空法规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计调人员即要具有正常作业的常规手段,还要善于学习,肯于钻研,及时掌握不断变化的新动态,新信息,以提高作业水平,肯下工夫学习新的工作方法,不断进行“自我充电”,以求更高、更快、更准、更强。如要掌握宾馆饭店上下浮动的价位;海陆空价格的调整,航班的变化;本地新景点,新线路的情况,不能靠“听人家说”,也不能靠电话问,应注重实地考察,只有掌握详细、准确的一手材料,才能沉着应战、对答如流,保证作业迅速流畅。

2、顾客至上,谨慎承诺

谨慎承诺不是小心翼翼、慎之又慎,而是实事求是的放胆承诺。通常,由于旅行社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决定了企业必然受到上游或下游行业的制约。特别对于地接社,在提供6大要素的保障中,因为N多因素的影响,任意环节都可能是薄弱的、致命的。因此,在给予组团社的承诺时,既要实事求是的讲明如:“旺季”、“调价”、“不可预见”等情况,同时又要“明目张胆”的承诺。例如火车(机、船)票务保障,事实上,“票”本身并不会因为企业的规模大小或青睐有加,或偶然惠顾,“从来确保万无一失”只是旅行社的一个“梦”。

3、条理化。计调人员一定要细致地阅读对方发来的接待计划,重点是人数、用房数,有否自然单间,小孩是否占床;抵达大交通的准确时间和抵达口岸,核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迅速进行更改。此外,还要看看人员中有否少数民族,或宗教信徒,饮食上有无特殊要求,以便提前通知餐厅;如果发现有在本地过生日的游客,记得要送他一个生日蛋糕以表庆贺。如人数有增减,要及时进行车辆调换。条理化是规范化的核心,是标准化的前奏曲,是程序化的基础。

4、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控制旅行成本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旅游业的毛利逐渐降低,旅行社的成本高低决定了该企业能否生存下来,决定了旅行社利润增长的空间和市场占有额。在同等条件下,为旅行社争取到更优会更低价格的租车费,门票价格,以降低整条线路的价格,预计调员的谈判能力有密切关系。同一条线路,在保证食宿档次相当的条件下,客人经常会问为什么你们旅行社比其他社贵那么多?究其原因就是成本高低问题,因此,计调使控制旅行社成本的关口。

工作千百种,行行出状元,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计调人员,不但要掌握以上几种,还要不断学习新政策,研究新方法,不断摸索经验,总结教训,睿智加努力,就会把工作做得很好的。

9. 旅游法律的关系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 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法律条款 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 法律

1. 旅行社条例和旅游

旅行社设立为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分公司、服务网点设立属于备案。

旅行社设立流程如下:

1、必要条件。旅行社熟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旅行社筹备好资金、场所、人员及规定的办公设施,有3名专职导游且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0%。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向工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注: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旅行”、“旅行社”或“旅游”字样,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且不得出现“出境旅游业务”,其它代订车、船票等业务不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2.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

  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3.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

1996年10月15 日据205号国务院令颁布,后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4. 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处罚不同

1、对于旅行社没有向当地旅游部门备案门市部的,《旅行社条列》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2、这些东西都是被发现或被投诉才处罚的,如果能在规定的期 内按要求备案好应该不会处罚的。

5. 旅行社条例属于什么法?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6.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

当地旅游局为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7. 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不同

旅游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实施。

对于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8.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几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首先,旅行社想要经营出境业务,就必须先在国内经营旅游业满2年,且2年还不得有任何违规记录。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其次,经营旅行社应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携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办理登记。旅行社通过工商登记后,就可以开始营业了。

最后,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通过后就可以开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游转包协议的风险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法律

1.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3日至1日为15%;出发当日为20%。

若旅客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为60%;出发当日为80%。

2. 旅游合同旅游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

你好,根据 旅游法 规定吊销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依据如下: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4.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当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5. 游客解除旅行合同

如果你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里面有具体的规定,比如提前三十天退款,全额,十五天支付20%违约金,七天百分之多少的……就按这个退,如果没有详细规定,全款只有百分之二十违约金是旅行社一定可以扣的,如果产生更多,比如说飞机票火车票之内的,都可向游客要求赔偿的,但是大多数旅行社是服务行业,没有太大损失,比如一日游之类的常规线都是全额退,但是有机票订车损失的就需要你支付损失了,这时要缓和气氛,或者换个 去或改时间都好,算一下损失多少,比如火车票退票一定收百分之二十,机票有些特价的不能退的,因为自己个人原因不能去,拿回没有损失的就好。

6. 解除旅游合同的要求

需要先确定是否已经付款,如未付款,可不管该订单,但如果因为不想看到订单挂在那,可通过如下途径取消:联系同程旅行的人工客服要求取消,这个一般都会帮忙给取消的在网页或者APP进行订单删除

7.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全国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的工作衔接,及时接收办理12345热线转办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各类群众诉求。

对于12345热线转办的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旅游纠纷投诉,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跟踪掌握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于2021年底前提请当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当地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区分诉求问题性质,分类处理旅游举报和旅游纠纷投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之规定,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与合作,依法依规开展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交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其他各类诉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办理,及时接收、处理和答复,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8.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如何

 一、低价团、购物点或自费项目是否合法

 (1)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比如之前新闻上的“8元钱游桂林腐乳配白饭”。


  (2)合同有约定,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可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需要看合同约定,出行前请认真阅读行程单。

  (3)受诱骗购物后,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受诱骗购物”,正常的购物活动不包括在内,出门旅游看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容易冲动消费,付款前请谨慎。

  二、正规旅游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一份正规且合法的旅游服务合同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

  (2)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3)有地接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


  (4)包价旅游合同包括:(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数不够不能成团怎么办

  (1)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即可解除合同,其中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责任由原组团社负担,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3)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全部费用。

 四、旅游者自己不能出行可否转让合同

  (1)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旅游者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理由,比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等因素,受转让的第三人不符合原旅游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转让。

  五、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怎么办


  旅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及时解决,比如双方进行协商;可以在旅行地解决,比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保留证据,在旅行结束后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大家按需索引。

  六、专业名词解释

  旅游法第111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2)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3)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包括“自由行”合同。

  (4)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5)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6)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018年旅游消费遇纠纷如何维权?

  一、旅客首先应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遇到以下情况,游客可寻求法律维权: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7)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游客若写投诉信,应如实反映情况,除写明个人信息及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外,应保留证据,即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行程表、机船车票、景点门票、发票、收据等。

  此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游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是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时不予处理。

2018年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

 一、旅游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但是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的情况。

  三、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四、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五、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六、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比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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