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厕所改革 公厕改革政策

导读:旅游厕所改革 公厕改革政策 1. 公厕改革政策 2. 公厕改革工作方案 3. 政府改厕的补助政策 4. 国家公厕改造政策 5. 公厕改革政策有哪些 6. 最新公厕改革标准 7. 公厕改革案例 8. 公厕改造标准 9. 推进公厕改造 10. 厕改政策条件 11. 国家对公厕的政策扶持

1. 公厕改革政策

对于农村厕所的改造,国家也规定了最基本的标准,2020年农村改厕政策全国如下:

1、厕所要有门、有墙、有顶、有化粪池。

2、厕所的内部要基本没有苍蝇和蛆、没有异味。

3、化粪池要有盖子,保证没有渗漏,粪便要无害化处理。

农村改厕补贴政策:

农村改厕补贴如何申请

1、村民到村委会填写改厕申请书,进行申请。

2、村委会对申请改厕的村民家里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

3、村民对改造之前的厕所拍照记录,施工完成后申请相关部门验收。

4、厕所改造符合要求的话,就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关部门领取改造补贴。

农村改厕补贴标准:

不同的地区的改厕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在1000元~4000元不等。

农村实施改厕的行动,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村民的健康。农村进行厕所改造,只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就能够领取国家的补贴,一般不需要农民出钱。

农村改厕补贴享受条件

农村改厕补贴享受条件是什么,厕农村改厕贴享由中央拨付部分补贴资金,建立“一户一档”,要求家家户户都进行厕所改造。改造补贴资金各地标准不一致,包括设施补贴和现金补贴。

各级的财政补助,实际上是占了农村改厕的大头。农户可再添一点钱,或者以自备砖、砂石、水泥建筑材料、出工等形式参与到农村改厕中来。建议您到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咨询办理。

2. 公厕改革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保证城市公厕清洁完好,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环卫公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厕所;

(二)公共场所配套公厕,是指在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厕所;

(三)社会对外开放公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 公厕的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社会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厕的监 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园林、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卫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维护保洁费用。

第七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公厕专项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等;

(二)大型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医院、

3. 政府改厕的补助政策

省财政100元/户、市财政500元/户,区财政600元/户,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承担。改厕验收合格后按标准进行补助。以下情形不列入补助范围:

一是不按规定标准建设;

二是验收不合格的户厕;

三是本方案出台之前,已经建成的水冲式厕所和无害化处理厕所。鼓励农户以自备砖、砂石、水泥建筑材料或以出工等形式参与改厕。

4. 国家公厕改造政策

答:公共场所改造归谁管,具体地方有具体管的单位1、环卫局、

2、城建委员会、

3、爱卫会、

4、还有的是自己单位管!这些部门都是管理单位,非常感谢这些部门!现在我们的公共厕所到处都是非常干净整洁的!公共厕所的卫生程度反应我们城市的整体环境卫生的水平!

5. 公厕改革政策有哪些

1、财政政策及补贴标准:2018—2020年,省级按照新建10万元/座、改扩建4万元/座的标准补助城市公厕;省级从中央补助的国家旅游发展基金和省旅游发展委2018—2020年中期财政项目支出规划批复的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新建30万元/座、改建20万元/座的标准补助旅游厕所建设;省级按400元/座的标准补助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地财政结合实际适当安排资金,积极保障厕所建设管养经费,对旱厕改造为水冲式卫生厕所工作推进快、完成任务较好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


2、其他政策:非经营性城市公厕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城市公厕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厕可以使用集体用地进行建设,景区景点的旅游厕所用地依法依规按照批次、独立选址方式进行审批;公厕水电价格按照相应类别价格水平执行。

6. 最新公厕改革标准

公厕改造的目的。我们中国的风俗习惯。自古以来就有公厕。公厕分为男厕和女厕。各地的公共场合。都是有公厕。尤其是最近几年。改革开放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对老破旧的小区进行了改造。还有一些公厕进行了修建。这样大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公厕还有专人搞卫生。非常的干净。 洁。

7. 公厕改革案例

农村不可以在住户前建公厕,,会影响住户生活,厕所的排污、噪声等都会对住户造成影响。公厕选址应该遵循如下原则:公厕应建在农村地区的村落居住区、仓储、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口较集中区域。选择地势相对较高,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险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出粪、清渣的位置。新建附属式公共厕所应设置于建筑的首层并方便人员进出。独立式农村公厕与食品生产场所和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

8. 公厕改造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 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9. 推进公厕改造

“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会后根据讨论意见对“方案”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提请县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正式方案。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示范带动、整村推进、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高标准改造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同步开展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健全完善后续管护机制,强化质量管控,推动农村厕所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维市场化、监督社会化,确保“改一户、成一户、用一户,保证四季能够正常使用”,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合理选择改厕模式。2021年全县改造农村户用卫生厕所2132座。各乡镇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气候特点、资源条件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按照农户改厕技术标准自主选择适宜的改厕模式和类型,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在居住相对集中,适宜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管网、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村组修建房厕一体的下水道水冲式卫生厕所;2021年实施农村住房巩固提升改造工程异地重建的农户,要配套修建水冲式卫生厕所;在偏远山区、高寒及缺水地区村庄分散居住的农户,可采用双坑交替式、粪尿分集式等卫生旱厕模式。

(二)加强改厕质量管理。坚持好字当头、质量优先,严把产品质量关、施工监督关、竣工验收关。严格确定选材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开展招标采购的项目要严格程序,中标单位要全程提供设备安装指导服务。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由乡镇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村民代表监督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改厕施工结束后,应由乡镇组织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同时深入开展农村户厕问题厕所摸排整改工作,对摸排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整改责任,提出时限要求,分级建立整改台账,把问题整改到位,确保每一户改厕都质量优良、使用有效、群众满意。

(三)同步推进厕所粪污治理。按照“分户改造、集中处理”与单户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处理粪污。污水管网覆盖的村组,农户厕所粪污实行集中收集、统一处理。未敷设污水收集管网的村可以探索建立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化粪污清运机制。实行农厕粪污清运市场化运营等模式,探索县、乡镇两级购置的粪污清运车辆,租赁给第三方或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有偿服务,引导农民群众组建粪污清运服务队伍。统筹治理厕所粪污和畜禽粪污,推行堆肥和有机肥生产、污水无动力处理等处理方式,禁止随意倾倒粪污。

(四)建立健全管护运行机制。树立“三分建设、七分管护”的理念,明确厕所设备管护机制,配套建立相应的维修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群众主体作用,引导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集中开展户厕粪污清理、维修维护等服务,降低清运成本。每村至少确定1个公益性岗位,负责厕所维护、粪污清运,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岗位人员报酬为保底工资,以农户付费为劳动报酬。将农村公厕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 护范围,确保“专人管理、卫生干净”。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后续管护机制,明确管护标准和责任,做到有制度管护、有资金维护、有人员看护。

(五)加强改厕技术指导服务。按照“先动员、再培训、后建设”的原则,大力开展改厕技术培训,明确改厕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提高改厕工作水平。鼓励各乡镇结合实际创新改厕模式,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改良技术,技术指标和效果评价应符合相关标准。强化对高寒地区厕所粪污处理、防冻措施等使用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推广环保、节水、节能型公共厕所。

四、标准规范

(一)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参照《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8838-2020)进行施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便器或排水管上应设置存水弯等防臭装置,建设单户或联户使用的户用化粪井,厕所污水应先经户用化粪井初步处理后排入收集管网集中处理。

(二)农村三格化粪池式户厕。参照《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8836-2020)和《农村三格式户厕运行维护规范》(GB/T38837-2020)进行建设和维护,三格化粪池应达到整体不渗漏,各格池之间不串流,各种连接部件防腐防锈,连接牢固可靠,设计使用寿命大于20年等要求。

(三)卫生旱厕。新改建的卫生旱厕应达到厕屋有墙、有顶、有门、有窗,厕屋无臭、干净卫生,粪池无渗漏、无粪便暴露、无蝇蛆的标准。粪便实现就地处理或适时清出处理,不污染周围环境和水源。其他改厕模式参照《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19〕667号)和《甘肃省农村改厕技术指导手册(户用卫生厕所)》《武威市农户改厕技术导则(试行)》执行。

五、农村户厕奖补标准

对2021年新建户用水冲式卫生厕所,验收合格后每座奖补3000元;对新建的户用卫生旱厕,验收合格后每座奖补2500元。新建户用卫生厕所,除享受中央、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奖补。对实施2021年农村住房巩固提升改造工程异地重建配套建设“房厕一体”的卫生厕所,列入改厕任务的,享受中央、省、市财政奖补资金,不享受县级财政奖补资金,2018年以来已享受财政奖补资金的不得重复享受。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改厕计划,乡镇将改厕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村户。

(二)技术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培训乡村两级农村改厕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改厕农户。

(三)组织实施。乡镇政府是改厕责任主体,组织农户科学合理选择改厕模式,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计划,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卫生户厕建档造册,建立健全农村改厕基础信息台账资料。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和卫生健康局做好具体指导工作。

(四)评估验收。按照乡镇自验、县级验收、市级复验、省级抽查的程序,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五)兑现奖补。对当年改厕工作逐户进行县级验收,达到卫生厕所新建改建标准通过验收后,向改厕农户兑现奖补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性推动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走深走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厕所革命”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核评估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改厕技术培训指导、规范施工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厕具产品质量的抽检和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

(二)严格资金管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自愿改厕,支持整村推进农村改厕,构建省市县三级奖补、农户自筹的投入保障体系。严格管理奖补资金,加大资金监管审计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社会各界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继续实行“半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制度,加大明察暗访、督查督办力度,持续跟踪问效,推动工作落实。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厕相关政策措施和“厕所革命”对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农村“厕所革命”的先进典型,营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崇尚文明生活的良好氛围。

10. 厕改政策条件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用厕所、公共厕所的改造、新建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改厕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示范带动、整村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厕所改造、新建和维护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明确目标、完善政策;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导、制定配套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落实、资金筹措、推进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改厕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施工监督、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改厕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手段,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新建和维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统筹推动农村改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改厕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公益宣传活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农村改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厕所日常使用管护、卫生健康等知识的教育普及,提升农民卫生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水平、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全域旅游、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规划,按照村庄类型,突出乡村特色,体现风土人情,因地制宜编制改厕专项方案,明确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改厕资金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相关渠道资金,重点支持厕所改造、新建、后续管护维修、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各级财政应当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主动改厕。

鼓 社会资本参与投入,推动建立政府补助、用户付费、市场化管理的运行维护机制。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规范标准施工建设,依照有序推进、整体提升的要求,按时完成农村改厕任务,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地理、气候、生活习惯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改厕模式。鼓励探索使用改厕新模式。

鼓励农村户厕退街、进户、入室。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村庄、配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重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村庄和新型社区,优先采用节水型水冲式厕所,建立粪便管网集中收集处置系统;在气候条件适宜的平原区、浅山区,可选择使用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厕所等模式改造;在高寒缺水地区,可选择使用粪尿分集、双坑交替式厕所等模式改造。农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建卫生厕所。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等人口较集中区域建设农村公共厕所。根据需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乡村和乡村旅游景点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和导向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公共厕所用地、用水、用电及后期运维管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厕所服务规范标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公共厕所管理水平。农村公共厕所实行属地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确因村庄改造、道路拓宽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遵循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原则,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建筑面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处理,逐步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农村厕所污水集中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粪液、粪渣等进行集中收集、清运、处理、利用,积极探索粪污肥料化、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推行沼气发酵、堆肥和有机肥生产等方式,推动农村厕所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鼓励、资金投入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厕具设备生产企业研发适合农村实际的卫生厕所新技术、新产品。加大对厕所建设材料、除臭杀菌、智能管理、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科技研发。强化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厕所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改厕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厕具设备采购和施工质量巡查与指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长效管护机制。组织开展农村厕所建设和维护相关人员培训,引导当地农民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鼓励乡(镇)、村设立农厕服务站(所),负责厕所维修管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厕所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村改厕信息化台账,对改厕户信息、工作进度、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现逐村逐户精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改厕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范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实行改厕信息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投劳投物,主动参与农村改厕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推动将村民主动改厕、文明如厕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改厕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在改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决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改厕情况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对农村改厕工作进行监督。

11. 国家对公厕的政策扶持

银川市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提高农村改厕质量,接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精神和要求,按照《宁夏农村“厕所革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不断提升我市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面完成银川市农村1800座户厕改造和20座公共厕所改(新)建任务,全力做好45个厕所革命整村推进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91.6%。继续推广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后续管护运维能力,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农村户厕改造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标对表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建设任务,加快制定农村户厕改造方案,科学选择改厕模式,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控责任,做到“建一个、成一个、用一个,一年四季都能用”。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和设施配套力度,协同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治理,建立完善后续管护运维机制,不断提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改善人民群众的如厕条件。

(二)因地制宜抓好农村公厕建设。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摸清农村公共厕所的数量、布点、模式和需求,结合村庄规划布局,抓好农村公共厕所建设的选址、设计和施工,确保选址合理、设施齐全、保暖防冻、管护到位,建立公厕管理、维护、运行机制,保持公厕干净整洁、每天开放,解决群众实际需求。经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将对2021年新建农村公厕给予奖补。

(三)全力做好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宁夏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项目推进方案,通盘考虑、细化举措,对标对表、倒排工期,如期完成示范村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奖补资金作用,为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体水平奠定基础。

(四)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印发<深化宁夏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社>发〔2020〕12号)精神,坚持建管并重,完善长效管护运维机制。各地要明确厕所运行管护标准,特别是乡村公共厕所要做到有制度管护、有资金维护、有人员 护,形成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主体作用,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后续运行管护机制。引导当地农民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参与厕所运行管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市负总责、县抓落实、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政策保障、技术指导、卫生厕所宣传和监督考核,统筹落实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农村厕所建设主体责任,做好方案制定、项目落实、资金筹措、推进实施、运行管护等工作。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际交叉考评和平时督导检查,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到2021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厕所考核激励措施,对开展包括农村改厕在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兑现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

(三)注重宣传动员。结合乡村文明建设及普及健康卫生知识宣传,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公益活动,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农村改厕的重要意义,加强文明如厕、卫生厕所日常管护、卫生防疫知识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率先示范,主动作为,激发农民群众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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