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开发旅游景点(旅游开发用地)

导读:政府征地开发旅游景点(旅游开发用地) 政府集体征收耕地转为国有土地,招商旅游开发项目是合法的吗? 征用农村土地作旅游区,国家应怎样补偿? 政府征收瓦房做旅游区政府出钱建新房,旧瓦房不签名不给报装水电合理吗还有新房要自己出11W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政府集体征收耕地转为国有土地,招商旅游开发项目是合法的吗?

耕地不可以改为工业用地,不可以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旅游用地没有硬性规定不可以,特别是如果和退耕还林同时进行的旅游项目,就是合理合法的

征用农村土地作旅游区,国家应怎样补偿?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需根据征收建设项目,和被征收土地的性质以及被征收前的年产值来确定。建议你可参考《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有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 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买卖房屋后,应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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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修复

摘要

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不仅是对地球有限资源的保护,同时其所包含的自然与人文资源也是无法再生的,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我国大多数景区处在低保护、高开发的层次,过度开发和错位开发对景区保护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保护名胜区资源将成为重中之重。

关键词:风景资源保护、旅游开发

引言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源远流长、文化遗产丰富,良好地文化底蕴拉动旅游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风景区资源的极大破坏,我国休闲旅游消费的兴起,不但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而且为风景区这一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稳定的财源、减轻了保护工作的财政压力。但是,另一方面,也使保护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压力,若处理不当,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何处理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的相互关系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是相辅相成,但又相互矛盾的辨证关系。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把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有效保护风景名胜,但不禁止对风景区的开发利用活动,而是要尽量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只有严格保护风景才能使风景名胜资源不会被开采枯竭,才能够循环利用,得以长期发展。

正文

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开发利用,可以增强风景名胜区同其他地区的经济文化联系,提高地区知名度,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当地居民的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减轻社会经济发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的压力,并能够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提供资金保证和技术支持,促进风景名胜区的良性循环。

我国休闲旅游消费的兴起,不但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而且为风景区这一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稳定的财源、减轻了保护工作的财政压力。但是,另一方面,也使保护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压力,若处理不当,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这些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保护强调尽最大的可能保留原有的遗产特征及其风貌,而当前的旅游强调开发更便利的交通、食宿及其他娱乐休闲设施。尽管我们可以举出大量两者共同发展的实例,如泰山风景区大面积的绿化、残址的修复、新登山盘道的开发等,但是两者本质上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即使是偶尔一次处理不当,也会把遗产变成遗憾。

二)、著名风景区的拥挤问题:

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中国风景区游客拥挤的程度远远超过美国和欧洲。明显的原因是:(1)、众多的人口。(2)、相对方便的公共交通。(3)、人们收入水平与娱乐时间的迅速增加(虽然与西方相比还是很低的)。(4)对欣赏风景的渴望。

三)、标准问题:

随着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非常著名的风景区,如鼎湖山将不可避免地要求较高标准的服务设施。对于这些风景区是否可能为大量游客提供高标准的服务设施,我是不乐观的。即使是现在,在黄山风景区内建立和准备建设的旅馆已毁坏了风景区自然风光,抵达风景区的交通和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只能通过风景区和当地的区域规划相结合才可能解决,但这种协作还没有在公园外部的区域规划上体现出来。

四)、风景区经营的经济问题:

中国有许多盈利风景区的经济管理系统,然而在西方国家公园和风景区是国家所有,国家投资、国家管理,在风景区和公园中的商店、饭馆、小吃和旅游等服务设施一般是禁止的。建造其它一些服务设施也是非常谨慎的,有时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服务设施,在中国许多公园和风景区的收入来自公园内的小吃、餐馆、茶室等服务设施。这种生产方式,按西方的观点来说,是一种相互冲击的收益:一方面期望保护公园的资源,而另一方面,为了多收而增加发展公园各种资源的私有性(集体所有)。我对中国的一些风景区,在风景资源管理以及旅游管理感到特别的兴趣。二、怎样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即要严格保护,又要积极开发,在积极开发的口号下,许多景区忘记了严格保护,将宾馆饭店建到景点旁边,更有甚者建到景点之内,山峰之上,骊山风景名胜区华清池景点内建设了宾馆,黄山顶峰玉屏楼建了旅馆,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划建设的内容不断增加,自然环境和原有景观的面貌怎能保护得住呢?关键是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有人说保护是为了开发,我不完全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保护与开发之间有三种关系。

一是保护为了长期保存,并不需要开发,例如黄山的猴子观海飞来石奇石类的景物,远而望之就可以了,不必近达:再如一个只供观赏不准攀登的山峰,像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中许多山峰不应当让人攀登,我们观赏它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需要在近旁作文章,否则其可贵的特征就会丧失。保护好长期的,完整的保存下来,就可了长久的供人们观赏。

二是保护为了部分开发,不是要把保护的内容全面开发出来,例如古遗址,古墓葬,不需要把它全挖掘出来,而是经过研究挖掘它的一部分供人们游览观赏,开展科学考察,文化交流等活动。对风景名胜资源同样应持这种态度,该开发一部分的就不能搞全面的开发。

三是保护就是为了开发,例如八达岭的长城,保护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开发出来供人们浏览时能攀登上去,象长城这类人工用砖石建造的古代工程或者建筑都是需要登临观赏的。保护好,以提供游览。

因此,要对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做具体的分析,根据景观的实际情况,科学的规划、慎重的开发,以便风景名胜区的珍贵景观永久的保护下去。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在世界范围内自成体系,它的特点比较明显,即有自然景观, 又有人文景观,环境又很优美,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三方面的价值,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就可使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得到保护和发扬,这是我们搞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者的职责。

总结

风景名胜区内大都存在旅游设施较为混乱的建设,存在着破坏自然景观、自然生态、设施配置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缺乏地域特色、形式风格杂乱等问题。无法体现出风景名胜区所应具有的品质。为了改善这种现状不仅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也应借鉴国外国家公园的管理模式,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 并试行特许经营等先进制度, 取得经验后向其他风景区推行。也要从人民素质上提高,紧抓培养更多的景观规划的专业人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 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扩展资料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 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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