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平湖慈善业

中国古代,慈善业被称为“义行”或“义举”,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业则兴起于清代。本文就清代平湖慈善业的兴起、主要类别、管理方式以及产生的社会原因,作一初探,就正于各位。

一、慈善业的兴起、主要类型

平湖的慈善业兴起于清康熙年间,最早的机构为建于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育婴会,而形成较大规模则在嘉庆、道光年间。清光绪版《平湖县志》卷四《建置》下特增设“义产”一节,在题注中写道:“按:旧志‘义产’散见各门,今溯嘉、道以后,渐次增置,数倍于前,特汇为一门,以见邑之好义者众,而后此董其事者便于考证,得永保于勿替焉。”清代的慈善业可分为以下几类:养老、收养弃婴、接济穷人、助葬、助学等。

养老的机构主要有普济堂,创办于嘉庆二十一年(1816),由邑绅吴嘉德、袁渤等倡办。

收养弃婴的机构主要有育婴会、保婴会、芦川接婴堂。育婴会创办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由平湖知县董天眷、邑人翰林院编修高舆等倡办,在县城(以下在县城者不再注明);保婴会创办于同治十二年(1873),由知县邢守道以及邑绅张中和、朱慎修、张济美等创办,作为育婴会之补充;同年,在新仓镇设立芦川接婴堂,皆本地人捐建。

接济穷人的机构主要有同善会、生生集。同善会创办于乾隆七年(1742),由邑绅刘大业、顾溶、张时行等倡办;生生集创办于同治年间,由邑人陆师郊等倡办。

助葬的机构主要有永安局、行便集、同仁堂、广仁堂、乐善堂。永安局创办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由邑绅鲍东璇、黄凤等倡办,帮助埋葬灵柩久停因贫困而无力下葬的穷人,使死人“永得安宁”,故称“永安局”;行便集创办于咸丰四年(1854),由邑绅徐元钟等倡办,穷困人家有人去世,多有无钱购买棺材以入殓者,行便集以棺材原价之2~3折出售,并允许其赊账,以帮助遭遇不幸的穷人家得以完成丧事,故称“行便”;同仁堂创办于嘉庆六年(1801),由里人刘嘉瑞等倡办,在乍浦,专门作为施放棺木公所;广仁堂在乍浦,创办于道光元年(1821),由邑绅刘潮、路守管等倡办,作为掩埋客死乍浦的商人的掩埋公所。后又在全公亭镇设立分局;乐善堂创办于咸丰二年(1852),由邑人顾铭、沈宝篆、时元烈等倡办,性质与广仁堂相似,以收埋暴露尸骨为主。

助学的机构主要有登瀛局、学田等。登瀛局创办于咸丰七年(1857),由邑绅胡良佐、胡良俊兄弟两人倡办,专门为支助县内诸生(即秀才)及贡监生应本省乡试(即考举人)而设;光绪七年(1881),举人叶廉锷等禀请嘉兴府衙门,请于现办茶捐内提四成作为贫寒举人之公车费(举人赴京参加会试,又称“登公车”)。学田包括二类:一为学宫(即县学)田,用于支助贫困诸生,多为官办;二为书院田、义塾田,用于支助在学肄业之贫困学生,多为私人捐办。平湖最早的学院田为创办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的观海书院田,但规模甚小;当湖学院田置办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为监生张诚独力捐置。同治、光绪年间,县内又先后创办了九峰书院田(由举人张天翔等捐)、芦川书院田(由知县明德暨邑人徐步瀛等捐)、新溪书院田(里人沈玉书等捐)、全公亭义塾田(邑人俞范氏捐)。

二、慈善业的管理方式

慈善机构多为公益机构,一旦形成一定规模后,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极难维持长久;而且,有些“义产”为一个家族或一人所捐,极易混同“族产”。如登瀛局为邑绅胡良佐、胡良俊兄弟捐建、捐办,他们的后人胡乃樑、胡乃槐及胡澧等又共同捐献了局基,并且主持登瀛局的管理,为了不使胡家后人将“局产”视为“族产”,特请贡生马树业等共同议定了局规,规定“嗣后局务概请邑中公正绅董经理,胡姓不得自管,亦不得移家入局。”[2]所以,平湖几乎所有的慈善机构都订有条规,严格按规章操作。

下面对育婴堂、同善会、当湖学院义田三个条规作一简要介绍,从中可以看出平湖慈善机构的管理方式。

育婴堂的条规初订于雍正初年(约1723),至光绪八年(1882),对原有条规进行了修改完善。堂规主要以下几条:一、在堂司事者必须是好善之人,除了司账(即账目管理)外,其余一概不付薪水;二、每年8月初进行交接,由原司岁(即主管)将账目、钱物等悉数移交给新司岁;三、在堂司账必须选择老成之人,并须2人作保,在堂司事可以随时稽查;四、司账于每月底须将本月之账目列清,一份报县府备查,一份张贴在堂前大门,一份保存堂内。每年交接之时,将所有账目汇编成《征信录》。如果司账不能按时月报及汇编《征信录》,立即辞退。

同善会之条规初订于乾隆十九年(1774),三十九年对条规进行了完善。会规主要下列几条:一、择司岁。会内设司岁、司收、司给、司访等司事职,由司岁总其事。司岁一年一换,必须谨慎选择,其余职事,由司岁推举;二、核给助。资助对象分为三类:凡男子素有文行而屡困考场者,妇女必青年守节、白首完贞及旧族名门谨守闺训者,给上助,每季给银9钱。凡男子中清白良民、年老极贫者,妇女必穷苦守节、年老无依者,又有清白人家、身有残疾、饥寒难度者,给中助,每季给银7钱。凡男子从无犯罪、贫老废疾、无从谋生者,妇女中老寡贫病、素无非议者,给下助,每季给银5钱。凡孽由自作者、有依靠者及别处流落至此者,一概不予救助。三、严收放。会内资产之收、支分列账目,按季编制《征信录》。至新旧交接之时,将全年收支再造账目,于所有项目之下均开列清楚,如现存田若干亩,所处位置,租户为谁;如存入典铺之银钱,总数多少,存在哪个典铺,本金多少,利息多少。

当湖书院义田条规订立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共有下列几条:一、清户管。义田之清册必须详细登记清楚,交给司岁掌管,以杜绝今后盗卖盗买;二、重经理。设司岁一名,轮年更换;三、绝挪移。义田租息所入只供寒士之膏火钱,一切公事概不借用;四、筹赋税。司岁必须按期交纳赋税,如遇荒年,停供半年膏火;五、定课额。每年正月,由知县主持考核,取定正课生员、童生(初定生员20人,童生30人),每人每年给钱五两。另自每年2月起至11月,取附课生员、童生100人,在书院肄业,不给膏火。正课生员、童生三次不到,于附课内挨次顶补;六、严试程。每月于月初、月中两次考试,知县亲至院中出题考试;七、备修葺。如遇山长(即院长)不到,书院暂停1~2月课,利用积蓄对书院进行整修。

根据以上三个条规,从中可以了解到清代平湖慈善机构的管理方式。一、机构的日常管理一般设司岁(即总管)1人,掌管机构财物,另有多名辅助人员,名称繁多,如司月、司旬、司劝、司察、司医、司收、司给、司访等。司岁一般需共同推举,必选家庭富裕、品行端正、乐善好施之人,其余职位一般由司岁推举。无论是司岁,还是其他职位,皆属义务,均不领薪水。司岁一年进行一次交接。另设司账一人,必须选择老成之人,领取一定薪水。二、财务公开。司账按月(季)将账目列清,一份报县府备查,一份张贴公示,一份保存。至司岁交接的时候,将所有账目汇编成《征信录》。

三、慈善业兴盛的社会原因

平湖慈善业的得以兴盛,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平湖经济的繁荣。到了康熙后期,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复苏,使平湖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平湖地处江南,水网密布,自然条件优越,农业发达。特别是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后,清政府重开海禁,允许通市贸易,乍浦逐渐成为浙西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使平湖的经济到了清中期成为历史上最为繁荣的时期。经济的繁荣,必然涌现一大批拥有大量资产的地主、商人,而其中一些乡绅乐于惠及乡梓,兴办慈善事业。这是平湖慈善业兴起的经济条件。

(二)平湖多好善之士。知县在刘肇绅《普济堂序略》写到:“夫普济堂之设,自京师及各省会而外,其他郡邑盖不数数,觏今平湖以百里之区,亦能创此善举,具见邑之乐善好施踊跃从事者有古仁人风,是守土者之幸也。”[3](同上)平湖的慈善家最为特出有以下几位:候选布政使经历胡良佐、候选同知胡良俊兄弟两人捐地900余亩,创办登瀛局。候选州同知屈天成,一生慷慨好义,乐于为善,曾先后捐资建石桥18座、重修学宫;捐银1000两,资助同善会;饥荒之年,出谷平粜,设粥于路,周济贫困,被称为“仁人君子”。太学生张诚捐田166亩,作为当湖书院义田。乡绅黄凤乐善好施,曾修葺文庙,恢复放生湖,创永安局以赈贫乏,建普济堂以收养孤老,设思源书塾以教育贫家子弟,前后捐资不下万金;黄凤著有《当湖五事纪略》,专门记载平湖几项慈善业。

(三)平湖多乐于奉献慈善业的义士。上文提到,在慈善机构供职的管理人员都不领薪水,但他们乐于奉献,为平湖的慈善事业奔走操劳,苦心经营。生员沈瑜,家中并不很富裕,但乐于周急济困,笃行不倦。育婴堂刚创办时,庶事草创,规模不大,经费也不充裕,每年所收遗婴皆送苏州就育。沈瑜慨然以实心奉行作为己任,偕同道之士朱弓锡、周维瀚、过鳌三人设法劝捐,里人被他们的真诚所感动,争相乐输。沈瑜苦心擘画十六年,使育婴堂规制详备,堂产达到二百亩,活婴无算,而他竟因劳累而卒;又如义士陈佩莲,轻财好义,遇事敢为。道光二十年(1820),平湖发大水,发生饥荒,陈佩莲倡议劝捐赈济,活者万计,事迹上报后,清政府颁“乐善好施”匾额。平湖的万程桥将圮,户部侍郎徐士芬倡议重建,未成而卒。陈佩莲广为劝募,逾年工竣。其他如夏施药,冬施衣,备水龙以御火灾,开河道以防水患,莫不躬亲督率,任怨任劳。由于平湖有一批如沈瑜、陈佩莲一样的义士,慈善业的规模得以不断扩大,资产不断增加,使更多的贫困百姓受益。如育婴堂于康熙年间刚办时,资产十分有限,自己无力养育,只能转送苏州。发展到雍正末年,共有田地421亩,市房29间。到嘉庆初年,已积余钱1120千文,分存于县城7个典铺,以利息作为育婴乳资;创办于乾隆七年的同善会,发展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共在田地216亩,市房22间半,积有银洋700两、制钱27335千文。

(四)清政府的大力提倡。清代的慈善机构虽非官办,但清政府为了稳定社会,鼓励民间创办慈善业。如邑绅路守管在创办广仁堂时提到:“道光元年,伏读恩诏,内有地方官择隙地多设义冢、收埋无主暴露棺骨一条。”[4]平湖许多慈善机构的创办也与许多地方官有密切关系。育婴堂为知县董天眷首倡,后来知县林绪光续捐田地。又如知县王玮、明德先后捐田作为义学田、芦川书院田,知县刘肇绅捐廉俸给普济堂和广仁堂。但地方官员所捐十分有限,大多起一种倡导作用。

(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此在上文已经提到,不再赘述。

总上所述,在清代中后期,平湖的经济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特别是海外贸易的发达,一些现代工商制度开始产生,出现了一个处于国家与百姓之间的中间阶层——绅士阶层,他们或是退休(或闲居)的官员,或是拥有较多资产的地主或商人。他们中一些人乐善好施,急公好义,成为承担清政府无力操办的慈善业的承办人。慈善业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也是一项公益事业,在其管理上,必然不同于传统的土地经营,创办(管理)者借鉴了一些股份制工商业的运作方式,加强管理,透明办事,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它成为一项“长命”的事业。改革开放后,特别近年来,各种慈善业日趋兴盛,但过多的政府介入,使其资金运作有“暗箱”操作之嫌。清代的慈善业管理制度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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