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旅游景点管理「天长县景点」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景区内生活服务单位的燃煤锅炉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其他炉灶应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宾馆、饭店的营业炉灶必须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原煤散烧;排放污水超过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污水回用;生活垃圾应分类袋装,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使用高音嗽叭或 他方式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一切自然资源和自然、人文景观。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存环境,禁止采集和销售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开矿冶炼、建炉煅炼、改变水系等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严重破坏的地段,要封闭进行自然恢复。

第十三条 游览步道及交通道路的建设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破坏生态和景观,提倡采用天然石板路等。较大景区内的交通应当采用环保节能的方式,如电瓶车。机动车停车场应建在景区外隐蔽处并加强绿化和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中心区或主要游览区不得安装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各种线路、管网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景区内禁止焚烧秸秆,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规模,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观赏动物应做好卫生防疫和粪便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环保机构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景区景点日常环境监测制定制度,定期监测景区景点内的理化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做好环境卫生和文物保护工作,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建设水冲厕所或生态厕所,杜绝乱扔食品包装袋,废纸等废物和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现象。加强对饭店、宾馆的管理,卫生洁具、餐具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卫生洁具、餐具。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宣教设施,通过宣传教育片、宣传手册、广告标语、导游解说等方式宣传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

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部门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省一级的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拓展资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5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天长有什么名胜古迹

一、天长护国寺

天长护国寺是经安徽省对外开放寺庙。始建于清同治四年,复建于1986年,占地60亩,位于天长市区中心地带,园林式风格寺庙,2004年被批准为国家2A级景区。

二、天长森林公园

天长森林公园位于天长西城区,天康大道北侧,背依白塔河,环境优雅,是市区主要的休闲设施之一。

三、杨捷将军墓

杨捷将军墓位于天长市谕兴草庙山。杨捷,江苏宝应人,清代康熙年间昭武将军,光禄大夫,兼太子太保,参加了平三藩、收台湾、征准噶尔等许多重要战争。

四、天长博物馆

天长博物馆位于安徽省滁州天长市石梁西路,是皖东地区唯一一家综合性博物馆,欲为又一个“马王堆”。 天长博物馆筹建于1992年初,1994年底落成并对外开放,占地12亩,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主体建筑为明三暗四仿古式建筑,内设保卫、陈列、群教、保管等组织机构。

五、釜山卧龙公园

卧龙公园位于天长市西大门釜山镇。这里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明显。园内山灵水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天长森林公园

安徽天长有什么好玩的

胭脂山 位于天长市区西北角。明嘉靖《天长县志》载:“城西北隅,厥有高阜,日光掩映,赤色灿烂。包公(拯)为县(令),名曰红山,今呼胭脂山”。山顶有八角凉亭,朱栋皂瓦,体势欲飞。明人有诗赞曰:“县治西山却向东,胭脂烨煜太阳中。杨妃偃卧临金镜,笑动春风醉脸。”四周植有百株桃树春日花开,灿烂如霞。后亭、树被毁,今已恢复。山周广植桃树。

孝子祠 在天长市区东22.5公里秦栏镇。为纪念宋代著名孝子朱寿昌专祠。朱寿昌,天长人。7岁时,其母刘氏被时任雍州郡守的父亲休弃。他寻母50年,不得,他闻其母在陕西则弃知州之官,千里寻母,迎还,瞻养至终。朝廷下诏褒奖,天下皆知其孝。王安石、苏轼等争为诗颂美之,后世一直将其列为“二十四孝”之一。祠始建于宋,以后屡有修葺、扩大。现前后两进,每进各3间,两进之间为天井。

沃公墓 又称沃都司墓。在天长东门外邱家湾天(长)扬(州)公路南侧。沃公即沃田,山东登州人,明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武进士,浙江署都指挥佥事、仪征守备。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倭寇犯扬州,进逼天长,沃提兵迎击,于城东六里许破敌,天长得以保全。沃在追击倭寇时,不幸马陷泽中,遇害。敕赠镇远将军都督全事。民念其功德,建墓立祠。墓前有碑多方。现存碑之一为天长县抗日救国会1932年所立,碑文:“明敕赠镇远将军都指挥佥事御倭殉难沃公田之墓。”

护国寺 护国寺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境内。始建于同治年间。原址在县城西门外,后迁至城内西门街,易名“天后宫”,又名“护国庵”。后屡遭兵燹,残败不堪。1984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落实宗教政策,批准重建护国寺。并将其列为省级重点开放寺庙之一。天长县委统战部、县宗教局立即抽调专人长期负责具体筹建工作。为真正体现寺庙由僧人自己管理的原则,特邀请行持端正的完镜、浪平法师来寺分别担任住持、监院。护国寺原考虑在天后宫基础上进行重修,但因该面积狭窄,交通不便,在再三斟酌下,最后将护国寺迁至离县城二里许的南郊望城冈进行建造。护国寺新址濒临川河,四周有桑竹环绕,环境清幽雅致。1987年4月,重建工程破土动工。十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人士的大力鼎助下,先后累计投入250万元,新建起山门、大雄宝殿观音殿、报恩堂、玉佛楼、方丈楼等,另建醒园,内有怡然亭、爱莲亭、咏丰亭、义城堡长春楼、清凉园等景点。全部建筑仿苏州,扬州寺院格局建造,是一座具有园林风格的崭新寺院。迄今为止,护国寺已先后接待海内外香客游人五十多万人次。现在的护国寺已原成为天长市的主要风景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寺内珍贵文物主要有一对石狮和“仙人足印”。石狮原存于清嘉庆年间吏部尚书王安国宅内,后移至寺中。石狮质地柔软,雕刻精美,历经两百多年,线条依然清晰,栩栩如生。怡然亭北面有一块石头名曰“仙人足印”,原置于横山天官寺中,后寺毁乃被弃于横山脚下,1989年移入护国寺。石上凹处酷似仙人足迹,约一尺长,民间传说是张果路过此地留下的足印。

护国寺现任方丈宗镜法师,82岁,江苏江都人,10岁时出家于江苏高 护国永清寺,师从禅悟法师,17岁在南京栖霞寺受具足戒。1944年受邀掌天长毗尼禅林,抗战胜利后曾出任天长县佛教会长。改革开放后,致力于护国寺的重建工作,并把积蓄两万多元全部捐献出来,兢兢业业,呕心沥血,为该寺恢复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兼任安徽省滁州市政协委员,天长市政协委员,天长市佛教协会会长。现任监院继传法师,30岁,安徽滁州人,1990年出家,师从震环法师,毕业于南京栖霞山佛学院,兼任安徽省天长市佛教协会副会长。

釜山卧龙公园 卧龙公园位于天长市西大门釜山镇。这里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明显。园内山灵水秀兼有美丽迷人的神话传说,是您休闲度假旅游的理想所在。探幽径、听鸟语、闻花香、赏怪石、森林沐浴,让您尽释烦恼,不虚此行。主要景点:晃仙桥、钓鱼台、亮节园、龙隐寺以及享誉周边地区的“山有多高,水有多高”的龙王井等。

龙岗抗大八分校旧址 千年古镇龙岗(旧称芙蓉岗),位于天长市区以北30公里、美丽的高邮湖畔。镇内明清古民居特色鲜明,保存完好。清代道光年间曾出过状元戴兰芬。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人民抗日军大学第八分校旧址分布于古民居群中,与古民居交相辉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刘少奇、陈毅、粟裕、郑位三、罗炳辉等曾在这里生活战斗过,他们的光辉事迹使这里成为独具魅力的革命遗址游览胜地。

谕兴杨捷墓石刻 杨捷将军墓位于天长市谕兴草庙山。杨捷,江苏宝应人,清代康熙年间昭武将军,光禄大夫,兼太子太保,参加了平三藩、收台湾、征准噶尔等许多重要战争。功勋卓著,死后获旨厚葬。其墓区山清水秀,气势壮观。墓前石刻造型优美,工艺精湛,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属省级重点文物保护。

杨捷将 墓石刻

界牌镇河口村鹭鸟栖息地 乡间僻静的小径,一户独居的人家,方圆不足三百平米的杂木林,竟栖息逾万只鹭鸟。鸟儿群飞如浓云蔽日,落下又恰似繁花竞放、雪压枝头。景象壮观,意境美妙。请到这里来吧!远离喧嚣,体会人鸟共处,领略自然造化,这里何曾不是您梦寐中的人间天堂!

界牌镇河口村鹭鸟栖息地,位于美丽的高邮湖畔,由天长市区向北驱车40分钟即达。

森林公园 天长森林公园位于天长西城区,天康大道北侧,背依白塔河,环境优雅,是市区主要的休闲设施之一。 森林公园主体为2000余亩城市防护林。防护林内树木整齐,浓荫蔽日、飞鸟云集,是城市的天然“肺叶”。森林公园是新开发的公共休闲设施,其建设贯注了鲜明的绿色环保主题,园内设施以木制为主,绿色的栏栅、蘑菇型木塔、杉木型绿色木屋。九曲木桥尽头的欧式休闲木屋,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目前,开辟的主要游览娱乐项目有:花卉园、盆景园水上游乐场、儿童娱乐场等。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加快旅游业的发展。

重视扶持旅游资源较丰富的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培养从事旅游工作的合格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交通、邮电、商务、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卫生、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本省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商品。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第十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国内外宣传和开发促销活动,提高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知名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风景名胜资源的普查、评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区总体规划,依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及旅游涉外饭店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在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 对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开发、利用价值显著的区域申请设立旅游区的,应由省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 旅游者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活动安排及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旅游服务,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破坏旅游区的景观和旅游设施。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各种经济成份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及其他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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