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判处拘役连带赔偿7000元!

近日,古城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和某华、和某强、和某清于禁渔期在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没收电鱼器具,连带赔偿生态损失7000余元。

▲ 直击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和某华、和某强、和某清三人相邀一同到丽江市古城区大东黑白水河,用电鱼器进行捕鱼,被丽江市公安古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三人使用的电鱼设备一套及两个抄网,所捕的渔获物104尾。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捕获的渔获物中有102尾为鲤形目鲤科光唇裂腹鱼,2尾为鲇形目鱿科中华鱿,光唇裂腹鱼和中华鱿无保护级别。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104尾鱼价值人民币共计721元。经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三被告人电鱼行为造成间接损害价值人民币721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和某华、和某强、和某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案三被告人的电鱼行为对电鱼水域范围内的鱼类和其它微生物具有不可逆的破坏性, 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三被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环境安全,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维护社会生态环境公共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和某华、和某国、和某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抄网二个、电鱼器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失人民币7931元。

法官释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三人之所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因为三人电鱼的位置“黑白水河”属于金沙江流域,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该区域实行禁渔,“禁渔期”十年。电鱼这种捕鱼手段对渔业生态资源的破坏是灭绝性的、不可修复的,是禁用的捕鱼方法。按照法律规定,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类似案件看似实际影响不大,但若不用严法规制,长此以往,将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一些生物资源濒临灭绝,严重制约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金沙江长江的上游,实行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绿色美好家园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打造美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行动。

古城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委省政府丽江现场办公会精神,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能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渔具、方法的官方通告,否则将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呵护水域生态环境,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丽江政法融媒体中心 出品

终审:和云龙 初审:赵崑 编辑:施荣晓

供稿:古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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