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旅游局要求的事项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办旅行社

导读:旅行社旅游局要求的事项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办旅行社 1.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办旅行社 2.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取得 3. 旅行社 条例 4.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 5.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登记首先 6.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取得 7.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 8.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 9.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 10.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办旅行社行政许可 11.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

1.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办旅行社

部分能退,部分情况不能退,具体如下:頭條萊垍

1,对于周边旅游线路退款、退团政策 出发前不足4天(不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的,提出退订、人数减少或其它项目改变,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车位损失费用,退还扣除车位损失的剩余团款;

2,对于老年人、已含门票的儿童等特殊人群如有门票优惠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您可持有相关证件,由导游协助在景区门口做相应退款。

3,行程中如游客自愿取消部分景点,将不退还相应费用。旅行产品内标明赠送的项目如不能成行,不做任何退款。如有需要,请与导游或中商国旅建外分社客服专员确认相关事宜。

4,国内长线退款、退团政策 以下情况可全额退款:出发日期7日以外(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除外),或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团。 以下情况可部分退款:出发日期3日以外、不足7日的,扣除机票损失及代办业务等各项已产生费用;出发日期1日以外、不足3日的,扣除机票全款及代办业务等各项已产生费用;

5,国内长线行程中因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教师证等证件产生优惠的,将退还成本价与优惠价之间差额,或由导游写下书面说明,行程结束后,在组团旅行社办理退费差价(其实建议,游客在旅行期间直接办理退费差价,以免结束后需要各方落实,耽误周期);行程中所含景点、用餐、住宿等项目如不参加需提前告知导游,未产生的费用当地现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您自身原因造成行程不能进行,未产生的费用当地现退。以下情况不退款:出发前1日以内退团,费用不退;机票为团队折扣票,确认出票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费用不退;

6,国内部分区域产品如海南云南等地由于当地旅游接待费用的特殊性,以下情况费用不退:云南的常规团,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教师证等证件无效;丽江段大玉龙景区含:玉龙雪山进山费、玉水寨、玉峰寺、玉柱擎天、东巴谷东巴万神园、东巴王国,以上6个景点为套票赠游景点,行程中因游览时间不够的原因,除玉水寨外,其他景点不作游览,费用无法退还,所有证件发生的优惠也一律不退;因当地旅游局规定团队必须制卡操作,退餐必须提前二天以上,否则不予退费;若游客自愿取消行程或中途离团,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车费、餐费、景点门票均无法退还;如因特殊情况需离团,需补收离团费100元/天/人,行程内任何优惠一律不退。以上退款标准如遇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特殊情况,需按实际产生损失核计。

出境旅游线路退款、退团政策條萊垍頭

以下情况可全额退款:

出发日期7日以外(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除外),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团。頭條萊垍

以下情况可部分退款:垍頭條萊

签证被拒签,扣除签证办理所产生费用,退还剩余团款。( 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頭條萊垍

以下情况不退款:條萊垍頭

支付订金以后,因客人个人原因取消者(包括报名后无法提供齐全的有效证件、签证材料者;

签证完毕后不能根据要求支付相应的保证金者或无法在旅行社指定日期前支付团款及保证金者)订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费用不退。

2.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取得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几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首先,旅行社想要经营出境业务,就必须先在国内经营旅游业满2年,且2年还不得有任何违规记录。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頭條萊垍

其次,经营旅行社应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携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办理登记。旅行社通过工商登记后,就可以开始营业了。

最后,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通过后就可以开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 旅行社 条例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些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办旅游业务。

2、(认缴)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和独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经营后,才能取回。垍頭條萊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8、境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4.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

20万元。 根据09年新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国内旅游质量保证金是20.国际旅行社是120万。开分社要看是做出境与否。详细情况直接查询“旅行社条例”,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5.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登记首先

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的定义是“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 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條萊垍頭

我国的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类。“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即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6.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取得

旅行社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这个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頭條萊垍

按照目前规定,成立国际旅行社要缴纳140万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成立国内旅行社要缴纳20万的质保金。这个钱要缴纳给银行,一般都是文旅局指定的银行。頭條萊垍

这个质保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游客以及旅游部门约束旅行社正当经营的工具。比如旅行社违反旅游管理条例或者旅游法,不当经营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损失,或者违反了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就会通过罚款来处罚旅行社,这个钱就会直接从质保金里面扣除,旅行社需要在规定日期内补齐罚款数额,如果不补齐,旅游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垍頭條萊

另外,当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发生旅游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判决旅行社需要赔偿游客时,这个保证金也会直接由法院执行部门通过银行扣除给予游客赔付,同样旅行社也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齐。

7.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頭條萊垍

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当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8.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文书内容如下:頭條萊垍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名称)未续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自2017年*月*日起终止其旅行社经营业务。特此公告。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名单如下: 旅行社名称 旅游经营许可证号頭條萊垍

附★相关旅游法规垍頭條萊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頭條萊垍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頭條萊垍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无锡市旅游局

9.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

领队、导游、车长、订票员、签证专员、计调员、出入境操作、 会议会展、(旅游操作)等。

旅行社根据工作内容,大致分为四个岗位:外联OP(即业务员)、计调、财务、行政内勤。條萊垍頭

外联OP,即业务员,地接社外联OP,面对的是组团部,接待组团社交给团队;组团社的外联OP,面对的直接是客人,如企业、个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业散客的外联OP,客户同样是组团社。

计调,是旅行社特有的一个岗位,根据旅游要素,分为大交通(票务)、景区、用餐、用车、住宿等各项专业分工后,可分为房调、车调、票务计调等。

扩展资料: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條萊垍頭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

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垍頭條萊

10.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办旅行社行政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报告。

11.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具体指具有相对稳定性及足够的营业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体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的,还应包括业务用汽车等。(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具体指:持有同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3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丰管人员1名;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应当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條萊垍頭

2.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捉交的文件 頭條萊垍

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利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中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2)设立旅行社可行件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3)旅行社章程。该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3.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條萊垍頭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行政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垍頭條萊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條萊垍頭

(1)审核原则。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①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②符合旅游市场需要;③具备条例规定的申请旅行社条件。

(2)审批期限。受理申请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3)颁证、领取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

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旅游业务。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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