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医疗服务制度 - 景区医疗服务

导读:旅游景点医疗服务制度 - 景区医疗服务 1. 景区医疗服务 2. 景区医疗服务工作亮点 3. 景区医疗服务人员 4. 景区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5. 景区医疗服务包括什么 6. 景区医疗服务规范 7. 景区医疗服务的必要性 8. 景区医疗服务包括哪些 9. 景区医疗服务及救护设施 10. 景区医疗服务规划

1. 景区医疗服务

国家旅游局对国内景区的景区是有严格的划分的,3A级,4A级,5A级。3A级与4A级景区内,由各地方旅游局在景区内设定医疗站,处理游客小型医疗事故,5A级景区不设定专门的医院,但需要设立专业的医疗中心站,具备处理较重较大的医疗事故或突发的群体事故的能力。

2. 景区医疗服务工作亮点

停车场比较近,走路2分钟就到门口。

景区卫生间充足,外形美观,卫生标准极高。景区内卫生表现优秀,索道等待时间一般不长。晚上表演的时间醒目,路标清楚。主要景点的文字注解满足要求,次要景点的略显简单。

3. 景区医疗服务人员

1、服从公司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负责组织景区所有员工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开展各种有益、健康、向上的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3、负责景区售票、检票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景容景貌和旅游秩序的管理工作。

4、负责景区停车场停车费收取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督促景区内服务质量的改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4. 景区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1)凡在景区内的住户、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2)景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不准违章堆物、私搭乱建。施工场地要围栏作业,工完场清。

  (3)不准乱摔玻璃酒瓶,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食品袋、饮料瓶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4)景区环卫队要确保旅游道路沿线、停车场和主要景点随脏随扫,全日保洁。严禁在景区内抽烟,景区工作人员见到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将垃圾或烟头熄灭后放到垃圾箱内。

  (5)所有在景区内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景单位、当地居民等,必须保持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养猪、养狗,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6)厕所必须每天冲洗,粪便及时清运,做到“四无”(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地便溺)。

  (7)宾馆、饭店内的各类用具要有清洁消毒制度或卫生保洁措施,被单、褥单、枕巾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

  (8)凡进入景区内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要保持整洁,无漏油、抛弃垃圾等现象。保证景区道路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农户在道路、停车场打麦、晒粮、焚烧秸杆,堆放杂物。

5. 景区医疗服务包括什么

景区如果要达到4A级景区标准,服务质量、环境质量评分细则(1000分)、景观质量细则(100分)、游客意见评分细则(100分)三项的分数分别不能低于850分、85分、80分。而3A级景区的得分要求只为750分、75分和70分。

按照有关要求,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主要围绕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景观质量两项内容开展,其中第一项内容共分为8个大项、44个分项,总分1000分,第二项内容分为2个大项、9个分项,分值100分。

景区标准注重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看,考核内容共分8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资源环境保护等。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 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6. 景区医疗服务规范

一、景区内的每个厕所都应有专人负责随时清扫。

二、人集中的场所应设残疾人厕位,设备配衰适用。

三、公厕地沟要畅通地面应保持千净、无污渍、积水、纸屑。

四、公厕门窗、每夭应在开放前清扫一次,做到无蛛网、积尘。

五、便具应定期洗刷,做到千净无垢,及时冲洗无堵塞厕内纸篓每日至少一清

六、公厕内每日都应喷消毒水、除臭剂或空气清洁剂,做到无蚊蝇、无异味。

七、经常栓查公厕内的门窗、水箱、洗手盆、冲洗阀等有关用具设备如有故障应即时修复。

7. 景区医疗服务的必要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是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5A级景区须具有: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海内外接待量、游客满意率等12个维度的要求。以此类推,低等级的景区肯定是某一个维度达不到这个要求,才会被评为相应等级上。

如果没有景区等级评定,无法对国内大大小小的景区进行质量区分。也让景区没有提升方向。有等级才有质量区分,才有改善空间和发展方向。等级评定更像是一个荣誉加持。

8. 景区医疗服务包括哪些

1、按旅游资源类型分类:自然景观类景区: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观赏景区,人文景观类景区:指由各种社会环境、人民生活、历史文物、文化艺术、民族风情和物质生产构成为人文景观。

2、传统旅游资源观分类,我国旅游资源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民俗风情资源、传统饮食资源、文化资源和工艺品资源,以及都市和田园风光资源等。

3、现代旅游产业资源观分类,中国旅游资源包括观光型旅游资源、度假型旅游资源、生态旅游资源和滑雪、登山、探险、狩猎等特种旅游资源,及美食、修学、医疗保健等专项旅游资源。

4、旅游资源基本属性划分为三类: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社会旅游资。

一直以来生态旅游的概念极其模糊。也正因为这样,往往使得投入越来越迷茫。

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 其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内涵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

02. 生态旅游的要点两大要点、三大标准、四大功能  

王跃华(1999年)将生态旅游归结为两大要点,三大标准和四大功能。

两个要点:(1)旅游对象的自然性;(2)旅游对象不应受到损害。

三大标准:(1)旅游对象是原生、和谐的生态系统;(2)旅游对象应该受到保护;(3)社区的参与。

四大功能:(1)旅游功能;(2)保护功能;(3)扶贫功能;(4)环境教育功能。

小井官认为,生态旅游的第一要务是保护;第二要务是需要专业的规划设计;第三要务需要强有力的后期管理,最后一点是对大众的环境教育的普及。

03. 生态旅游景区分类

在中国生态旅游区主要有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另外还有近几年兴起的美丽乡村旅游以及观光农业生态旅游均属于生态旅游这个大范畴。大致总结为以下几个分类:

1)山岳生态景区

黄山景区)

2)湖泊生态景区

9. 景区医疗服务及救护设施

去外面游玩的多了,渐渐知道保险的重要性,这里就和大家分享一点旅游保险的知识,如果觉得重要可以收藏到自己的空间里

交通意外保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保险费已包含在票价之内,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按票价的5%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目前很多游客出险后往往忽视了自己已经处于保险状态中,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立即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险。

住宿保险

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10份。保险期限为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或景区时起,至离开景点景区时止。需要强调的是,旅客可按照旅游项目安全系数之大小,对该保险作出买与不买的选择。

出门旅游,住宿是免不了的,而住宿期间,突如其来的情况难以预测,住宿旅客人身保险可供选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每份保费为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算起,保险期限15天,期满可以续保,一次可投多份。在保险期限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者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残疾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保险公司将按不同的标准支付保险金。

旅游救助保险

对于出境游的旅客,可以购买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境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的救助。

投保旅行平安保险的手续很简单,旅游者可以直接到相关旅行社办理所有的保险手续,或直接到机场投保。针对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各保险公司都有相对应的险种,如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给付等,旅游者可 以选择投保各类旅游险种,进行风险转移。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即只针对旅行社、组团机构等团体客户,对于自助旅游的个人目前暂不承保。

10. 景区医疗服务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

  

  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

  

  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 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

  

  第十四条 要求评定星级的饭店(含度假区(村)、公寓、游船,下同),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新建、改建或扩建星级饭店时,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标志牌。

  

  星级饭店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用(产)品、娱乐等场所要求评定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悬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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