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新管理方法「旅游景点的管理」

导读:旅游景点新管理方法「旅游景点的管理」 旅游景区管理的管理模式 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景区怎么做智慧旅游?又如何在应用管理中解决? 如何做好景区管理。 乡村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的管理模式

1、总体管理

旅游景区要长期规划、总体控制;实行从家门到景区大门的全程空间管理。政府方面要鼓励公众参与规划,严格监管企业开发行为,制定行业规范,评估与监控旅游影响。对游客进行教育与沟通,培养负责任的旅游者。推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以粮代赈”等政策。

2、项目配置原则

差异性:差异性表现为唯一、第一与多样。要体现新鲜感,首先景区产品要有特色,具有唯一性,即独特性;其次景区产品具有第一的特征;最后要给顾客多种选择。特色要求景区要有主题,要让游客对景区有地方感。它必须提供游客某种独特的旅游体验。就象你在黄山与在泰山会有完全不同的体验一样。由于任何项目都要衰老,维持独特性或新鲜感的根本是项目持续创新。西方国家对主题公园衰老问题的对策是每3年进行一次产品更新,而节庆表演节目则每年有30%的更新率。

参与性:游客不仅是体验的主体也是体验的成分。参与性体现在两方面,项目本身需要游客参与以及游客参与项目的设计与组合。必须要游客来参与产品的设计,或者是提建议或者是自己组装,才能够提供游客真正需要的个性化产品。工业社会之后,技术的隔离和社会忧伤与焦虑创造了对社会互动经历的需求。比如电话导致面对面沟通的减少,但技术不能替代真实的互动,当顾客的口味与偏好转向老式价值时,景区必须提供社会互动的体验。

挑战性:项目的设计还要考虑对游客有一定的挑战性,给游客突破自己生命极限证明自己生命价值的旅游项目,这些项目为游客培养自豪感。当游客爬上一座高峰、跳一次蹦极、飞跃某一峡谷等征服某种艰难险阻,成功完成了别人无法完成或自己以前无法完成的事件时,自豪感就产生了。比如极限运动需要冒受伤甚至死亡的危险,使人在跨越心理承受极限时获得极大的愉悦感和成就感。当然景区配置项目一定要掌握好项目的难度,要让游客有选择,大多数项目的难度要适度,即只要经过一定的努力就能够成功,否则反而会产生挫折感。

3、资源与环境管理方式:梯度开发或循环利用,“减”人数“增”植被

资源与环境的多样性是独特游客体验的必要条件,也是新鲜感的基础。没有了生态多样性,自然就不能给游客带来新鲜感。生态环境成为了景区的重要吸引物。在满足经济、社会和审美需要的同时,保证文化统一、基本的生态进程、生物多样性和生命支持系统。对文物保护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指导方针,以及因地制宜,采用分区、容量控制、轮休等方法保证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防止“吃祖宗饭、造子孙孽”的恶性开发。

景区资源采用梯度开发模式:比如在温泉度假区,50 63℃温泉水用于供热采暖;37 50℃用于洗浴;30 35℃用于养殖(鱼、虾、蛇)与景观用水;20 25℃用于农业(浸种、育秧、种菜、养花)、泳池用水、湿地用水;10 20℃农田灌溉。或循环利用模式,如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桑基鱼塘休闲度假村,其基本循环是: 基植桑,塘内养鱼,桑叶喂蚕,蚕桑废弃物和蚕蛹喂猪,蚕沙喂鱼,鱼池中的塘泥肥桑,蚕茧加工后销售市场。猪肉、鱼、蚕等可供游客食用、垂钓、或作为旅游商品购买。基塘之间一环扣一环,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正是:“桑茂蚕壮猪肥鱼大,塘肥基好茧多丝优。”

4、社区参与和旅游扶贫

社区是塑造游客体验的重要道具,社区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社区居民对景区开发的影响感受最深:二是社区居民本身是构成游客体验中“友好气氛”的必要成分。促进社区发展实质上是保护了文化的多样性。社区为游客的新鲜感以及亲切感提供必要的基础。景区开发要带动社区发展,增加地方就业、社会收入与人民生活水平。在老少边穷地区,旅游扶贫是中国特色的景区开发的必要使命,2000年8月六盘山旅游扶贫试验区开工,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旅游扶贫试验区。广东贵州海南纷纷仿效并且在通过旅游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

5、景区服务:亲切感的源泉员工服务是游客亲切感与自豪感的重要来源。

在地中海俱乐部,导游是地中海俱乐部的灵魂。像朋友一样与游客同吃同住同娱乐,与游客打成一片。又像一个节目主持人,风趣幽默、恭谦勤快、对游客有求必应。在共同营造景区氛围中,员工起着主导作用。这表现在对游客的服务行为上,包括微笑、眼神交流、令人愉悦的行为、特定角色的表演,以及与游客接触的每一细节。服务业特别重视服务情景中的员工与游客面对面接触的真实时刻管理,这一切都为了给游客一个快乐体验。

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 、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讲解证(以下简称讲解证),受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讲解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讲解人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单位。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讲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讲解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讲解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适应旅游景区景点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考核合格取得讲解证后,方能从事讲解服务活动。第七条 讲解人员考试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聘用人员,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第八条 讲解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核发讲解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讲解证。讲解证应当贴有讲解人员照片,并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等。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第九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必须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讲解人员不得私自承揽讲解服务业务或进行讲解服务活动。第十条 讲解人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第十一条 讲解人员应当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讲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热情。第十二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第十三条 讲解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活动。第十四条 讲解人员在讲解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第十五条 讲解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讲解服务单位及人员开展业务,不得限制其正常的讲解服务活动。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讲解服务单位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 a href='/lvxing/' target=_blank>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景点导游活动,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讲解人员。第十七条 讲解服务单位及其讲解人员应当提高讲解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公平竞争;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或双方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外语、普通话、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等语言服务。第十八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讲解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在景区景点入口处设置旅游景区景点讲解图,挂牌公布讲解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讲解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州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讲解人员管理档案。

讲解服务单位和讲解人员应当接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景区怎么做智慧旅游?又如何在应用管理中解决?

建设“智慧景区”已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2015年9月,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互联网”行动计划,明确到2018年,全国所有5A级景区都将提升为“智慧旅游景区”;到2020年,将在国内实行所有4A级景区全面推广免费WIFI、智慧导游、电子解说、在线预订、信息推送等功能。

当前,国内很多景区率先积极探索开展智慧化建设,在智慧旅游实践落地中,我们应该以何种视角和方法论进行规划设计?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秘书长、国家智慧旅游顾问、中智游集团总裁兼首席架构师蒋骏认为:“智慧旅游不是建设出来的,而是运营出来的。”智慧旅游绝对不是简单的IT设备的结合,要结合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理念,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智慧旅游是整个循环的,能够产生价值的一个过程。

针对目前国内大部分智慧旅游项目都存在的“重建设轻运营”和“重硬件轻软件”两大问题,蒋骏分享了智慧旅游实践中自己总结的解决问题思路:第一,稳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第二,基于长期运营的规划设计;第三,可以共赢的长期伙伴选择;第四,基于成熟产品的系统建设;第五,领导带头的岗位化全员应用;第六,游客至上的市场化应用推广;第七,纵横天地的数据资源整合;第八,本地化运营与技术团队成长。

景区智慧旅游建设离不开大数据,而实现数据资产化最好的方法就是可视化大数据分析平台的使用,通过对接整合景区监控、售票、客流、舆情等各类数据,为景区旅游监管、决策支持分析及图形化应用平台中的各业务子系统所需的基础信息进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管理,解决了以往系统和数据的孤岛化和碎片化问题;通过精密的大数据分析模型将分析结果呈现出来,为景区服务、管理、营销、创新提供大数据支撑,实现优化景区旅游资源利用、有序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游客满意度和产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景区智慧化建设要加强景区智慧化管理,基于GIS技术建设景区应急指挥管理系统,实现全景区一张图,通过景区数字地图可一览景区所有情况,集数据、监测、控制、维护、管理功能于一体,实现对全景区的实时控制管理同时,采用手机APP实现社区网格管理人员对事件、基础数据采集、管理、监控、上报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指挥中心的对接,实现信息汇聚,统一调度指挥,应急报警等功能。

景区智慧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游客提供更好更便捷的体验,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景区导览系统,通过“一机游”、电子触摸一体机等软件或硬件设施的完善,为游客提供游前、游中、游后,所有可能需要的旅游资讯,满足游客需求的同时帮助景区实现全景展示、语音讲解、路线规划、信息传递等一体化导览服务,从而提升景区服务质量,改善游客游览体验。

当然,不同的景区对智慧建设有着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根据景区具体发展情况和需求进行建设,但智慧化建设是提高景区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游客体验的必由之路,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

如何做好景区管理。

前旅游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景区的开发规划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科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旅游景区开发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不少旅游景区由于规划开发不当,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让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同时很多已建成的景区由于管理体制或服务意识等原因,导致服务管理水平低下、景区服务功能设施维护不善、等情况出现,对景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因而如何有效的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就成了许多景区的当务之急。但一个景区的经营环境和管理模式的形成是有着较为深长的历史背景和各种条件制约,景区欲通过自身改革或改变,想在短期时间内取得成效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滞,甚至还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外力就成为较为可行的办法,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旅游景区托管公司就成为快速提高管理水平,尽快创造经济效益的最好办法。

目前中国较为知名的旅游托管公司有北京巅峰智业、北京绿维、河南鸿景、深圳艾肯卓悦等。其中河南鸿景是华中地区最早从事旅游景区托管的专业服务商,具有丰富的旅游景区管理经验和强大的市场销售渠道,能搞帮助委托方尽快实现景区的正常运营,获得经营业业绩,实现景区的利益最大化。

乡村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餐饮、住宿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景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相应旅游服务功能、组织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

第三条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制度。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和行业管理。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详细规划和日常行业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州、县市分别设立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分级评定和复核。

第四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经营、乡村旅游管理和乡村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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