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是否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务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注: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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