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旅游公路推进 平顺县公路段

导读:平顺县旅游公路推进 平顺县公路段 1. 平顺县公路段 2. 顺平县高速路况 3. 平顺县交通局 4. 顺平县道路建设 5. 平顺县旅游公路 6. 平顺县高速 7. 平顺县公路段电话 8. 顺平县交通 9. 和顺县公路管理段

1. 平顺县公路段

山西s325省道的起点和终点分别是起点平顺县,终点在壶关县。也称作李东线,在山西省长治市境内,全长49公里,为二级公路。李是指平顺县黄牛蹄乡的李庄村。东是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集店乡的东长井村,与长治市常平经济开发区毗邻。距市中心10公里。

2. 顺平县高速路况

可以进入。但是从顺平北口出高速公路时,所乘所有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和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这样做是根据全国疫情实际而规定的,这也是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防控形势所需而制定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做好疫情工作。

3. 平顺县交通局

驾车路线:全程约31.2公里起点:壶关县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府前街行驶160米,右转进入西城路2.沿西城路行驶9.1公里,稍向右转进入平辛线3.沿平辛线行驶18.9公里,直行进入兴华西街4.沿兴华西街行驶2.2公里,过右侧的尚智通讯广场约60米后,直行进入兴华东街5.沿兴华东街行驶340米,过右侧的大自然购物广场(平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左转进入东关路6.沿东关路行驶120米,左转进入青羊西街7.沿青羊西街行驶330米,到达终点终点:平顺县

4. 顺平县道路建设

享水溪与盘古小江南不是一个地方。

享水溪旅游度假区位于保定市顺平县西部太行山区,距保定市65公里,距保涞公路5公里,总面积20.72平方公里。风景区内野趣天成,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层峦叠翠、密林曲径,奇花异草遍及山野。

盘古小江南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西部山区顺平县大悲乡富有村西边,距离县城30多公里。据传说是盘古诞生之地,景区内有药王殿、盘古庙、女娲祠等文化景点,这里山水秀丽,是一处美丽的自然公园。

5. 平顺县旅游公路

我共六条挂壁公路位于太行山及晋东南太行山北高南低山势东陡西缓西翼连接山西高原东侧明显断层许段形近1,000公尺断层岩壁气势雄伟太行山区众河流发源或流经使连绵山脉断形水口由于断层岩壁绝数瀑布少数坡度较水口能华北平原进入山西高原要道挂壁公路修建河南华北平原升山西高原断层峭壁别:锡崖沟(陵川县)挂壁公路郭亮(辉县)挂壁公路陈家园( 陵川县)挂壁公路井底(平顺县)挂壁公路龙挂壁公路昆山(陵川县)挂壁公路

6. 平顺县高速

1.第一名: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


这是中国自行设计施工的世界最长的双洞单向公路隧道,北起西安市长安区青岔,南至商洛市所辖的柞水县营盘镇,是国家规划的包头至北海、银川至武汉两条公路西部大通道共用的“咽喉工程”。


是沟通黄河经济圈与长江经济圈的交通枢纽,也是陕西“三纵四横五辐射” 公路网西安至安康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18.02公里,双洞总长36.04公里,是目前中国最长的公路隧道。



2.第二名:山西省的太古高速公路西山隧道


西山隧道群总长15公里,其中西山特长隧道长13.6公里,西山2号隧道长1.4公里,两隧道进出口最小距离180米,这使得太古高速公路工程成为交通运输部首批风险评估试点工程,全国在建公路中公认施工难度第一。


西山隧道是全国在建公路中最长的隧道,建成后将成为继秦岭隧道后全国第二长隧道,世界第四的特长公路隧道。



3.第三名:虹梯关隧道


长平高速(长治-平顺),平顺县-林州市之间,长13.12公里崇岩绝壁、沟深谷险是长平高速公路建设中凸显的一大难点,桥隧比例高达70% 其中,长达13公里的虹梯关隧道,是目前国内运营的高速公路中,除了秦岭隧道与太古高速的西山隧道外的第三长特长隧道,同时,也是长平高速公路的控制性工程。



4.第四名:甘肃麦积山隧道


麦积山隧道为连接陕西宝鸡和甘肃天水的宝天高速公路的头号控制性工程,麦积山隧道位于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境内,隧道全长12.29千米。该隧道,由中铁二十局集团五公司完成的6330米的单洞掘进也创亚洲公路隧道单洞独头掘进最长纪录。



5.第五名:陕西包家山隧道


全长11.2公里的包家山特长隧道位于小康高速公路的咽喉部位,是最艰巨的工程地段之一,为小康高速的控制性工程。它穿越了秦岭山脉的青山和玉皇山两座山峰,隧道内地质条件十分复杂,通过地段以千枚岩、片岩为主,并需要穿越多处断层破碎带。

7. 平顺县公路段电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 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p>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 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 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 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 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8. 顺平县交通

顺平县

旅游景点有:桃花节、伊祁山、腰山王氏庄园、龙潭湖、顺平唐河漂流。 顺平桃花节-- 顺平县是林果大县,果树面积近30万亩,仅桃园就有20万亩,2001年8月被国家林业部命名为“中国桃乡”。仲春时节,万亩桃花竟相开放,争奇斗艳,绵延起伏百里不绝,沿途近百里,时时闻花香,处处是桃源,迎面花海,处世忧愁,随即而去,真是“人间四月芬菲尽,桃花依然笑春风”。顺平“桃花节”为保定市15大旅游节庆活动之一,每年四月举办。在赏花的同时,您还可以进行大棚草莓和鲜桃的采摘活动,为初春踏青首选之地。桃花节期间有“农家乐”及县城的宾馆供游客餐饮、休息。每年举办的“桃花节”已渐成保定生态游的典范 。 顺平县是上古帝王尧的故乡,尧因生在伊祁山而姓伊祁,名放勋。早在汉平帝文始五年{公元5年},王莽就曾将曲逆改为顺平县。县境内,伊祁山。尧母洞。尧帝太子丹朱城。巾帼英雄花木兰祠等遗址和汉孝烈将军碑至今犹存;辽代伍侯塔、不二庵无梁殿、定远禅师宝塔和古中山国长城等古代建筑依然能见。县内道观寺庙150多座;九龙山圣母庙、伊祁山太子庵至今香火不断。圣尧出生地伊祁山是祖先繁衍的摇篮,又是历代佛教活动的圣地,千百年来,这里香火缭绕,诵经不断,八方来客,云聚山顶,朝圣拜祖。 腰山王氏庄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华北现存最完整的清代民居建筑群腰山王氏庄园,正以其独特的建筑风格和丰厚的历史文化蕴含吸引四海嘉宾。在庄园您可到戏园品茶看戏,换装照像,骑马射箭,拜堂迎亲,观看直隶婚俗展,又可到农家果园树荫下休息,品尝农家小吃。 顺平县公路

龙潭湖自然风景 区,山奇、水秀、洞幽、花香,景色独 ,融南北山水风光为一体,享有“世外桃源”之美誉。优美的风光和动人的传说让人留连往返,是您 盛夏避暑,休身养性,揽胜探奇的好去处。 唐河漂流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神南乡,该项目填补了北方地区漂流项目的空白,因其独特的自然景观及惊险刺激的运动方式,堪称“华北第一漂”,该项目总投资5300万元人民币。途中主要景点有“飞流直下”、“天锅堂”、“狮子洞”、“媳妇岭”、“龙口峡”、“挂鼻子桥”、“小漓江”等。 闻名遐迩的唐河漂流位于保定市顺平县神南乡,起点为神北村二道河大桥,终点在胜利大桥,全程10余华里。“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由于其独特的水资源条件,漂流形式多样,洞漂、河漂、瀑漂等各具特色。唐河漂流又是逍遥游,时而浪荡飞洲,时而波平如镜,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刚柔相济,绝对让您流连忘返。 “华北第一洞漂”绝无仅有,隧洞的声光电效果让您体验真实的探奇感觉。游人在幽深的山洞中漂流而过,如临仙境,亦真亦幻,转而漂出洞口,豁然开朗。河段多险滩急流,两岸山峰林立,悬崖万丈,怪石磷崎,巧夺天工。 唐河流水蜿蜒自如,山挟水转,水绕山行,碧水澄清,岩峰凝紫,真可谓曲曲含异趣,湾湾藏佳境。游人在水上河漂时,遇险滩急流似烈马奔腾,入平缓水面又如荡漾湖中,途中既可领略太行山峦之雄壮,又能感受江南水乡之柔美。 顺平唐河漂流价格: 1、洞漂门票80元、河漂门票60元 2、儿童票、学生票、军人票50元;儿童1.2m以下免票1.1-1.6米之间购儿童票;老人70岁以上免票,60-70岁40元/人 3、开放时间9:00-17:00,开放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1日 唐河漂流景区交通: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神南乡神北村唐河漂流景区。 保阜公路出保定市区1块标识牌,腰山收费站有2块标识牌,保阜公路与顺神公路交汇处有景点标识牌。沿顺神路到达神北村与保涞路交汇处往西-2公里-唐河漂流。 白银坨 白银坨

白银坨 白银坨风景区是保定市西北部第一道高峰区。区内白银坨、玉皇坨、青榆坨三坨鼎立,其中白银坨最高,海拔1008米。登上白银坨顶峰,确有一览众山小的感觉。 白银坨风景区由三道大峡谷和若干条小峡谷组成。槐树青沟是白银坨下第一道大峡谷,谷长10多公里,谷底一道水桶状的小峡谷叫“青桃木桶”,位于白银坨主峰的背荫面,它好像斜靠在白银坨背后的一个木桶。从“青桃木桶”攀登白银坨主峰是最好的选择。谷内长满了山桃树,密密的不透阳光,春夏时节可为游人遮掩烈日,又可让人赏花偿果。 槐树青沟流传着许多故事,传说战国时期孙膑、庞涓曾在这里打仗。一个峡谷的谷底留下了孙膑的点将台,裸露的青石板上有几个深深的马蹄形坑洼,传说是庞涓的座骥留下的马蹄印。 骡马梁

骡马梁 白银坨风景区的槐树青沟一侧山岭叫陡界岭,翻过岭去就是龙潭湖风景区内的梯子沟。抗日战争时期,杨成武将军指挥的梯子沟突围,三千多军民从梯子沟突围出来,翻过陡界岭进入槐树青沟,日本鬼子又追杀到这里,我抗日军民与日本鬼子展开殊死的搏斗,在槐树青沟留下一段悲壮的史诗。 与槐树青沟紧密相连的大峡谷是道士观沟,谷长10多华里,谷内一座道观,叫白云观,因白银坨又名白云坨得名,和北京白云观同名同宗,传说是金代全真教第二代教主马丹阳所建。全真教是我国传统道教的一支,它的教义将儒、道、佛三家学说融为一炉,宏扬中国古典传统文化。 道士观大峡谷和葡萄沟大峡谷相隔一道山梁,这座山梁名为骝马梁。高高的山梁上一马平川, 明代皇家军官骝马的场所。这个山梁上有一个明代皇家银矿的洞口,洞口旁有一个树立皇家旗帜的旗杆座。整个白银坨风景区的地下,是一个富含金银矿藏的宝库。如今探明的地下矿道有独木桥和地河,深不知底的地下矿道成为许多探险家的乐园。

9. 和顺县公路管理段

1、陕西西康高速公路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18.02公里)

这是中国自行设计施工的世界最长的双洞单向公路隧道,北起西安市长安区青岔,南至商洛市所辖的作水县营盘镇,是国家规划的包头至北海、银川至武汉两条公路西部大通道共用的"咽喉工程"。

是沟通黄河经济圈与长江经济圈的交通枢纽,也是陕西“三纵四横五辐射”公路网西安至安康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18.02公里,双洞总长36.04公里,是目前中国最长的公路隧道。

2、四川凉山州锦屏山隧道(17.90公里)

锦屏山隧道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盐源、冕宁县交界处的雅砻江干流上,处于三大河湾之一的锦屏大河湾的中间。2008年8月8日,两条长约17.90公里的平行单车道隧道成功实现双洞贯通。锦屏山隧道的贯通,使锦屏一、二级水电站以最短的距离有机地连成一体。

3、四川-陕西 巴陕高速米仓山隧道(13.81公里)

米仓山隧道是巴陕高速中的控制性项目,隧道进口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小南海镇小坝附近,出口位于巴中市南江县关坝乡,将从米仓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玉泉、大坝国有林场地下穿“场”而过。米仓山隧道全长13.81公里 ,其中陕境3公里,川境10.8公里。2018年8月,米仓山隧道顺利实现全线贯通。

4、山西太古高速公路西山特长隧道(13.65公里)

太古高速公路西山隧道群总长15公里,其中,西山特长隧道长13.65公里,西山2号隧道长1.4公里,两隧道进出口最小距离180米,该隧道于2012年10月主体贯通。

5、四川雅康高速新二郎山隧道(13.459公里)

雅康高速新二郎山隧道 ,全长13459米,穿越二郎山,是我国高海拔地区长度最长的高速公路隧道。连接雅安市天全县和甘孜州泸定县,是成都平原进入甘孜藏区第一座高速公路特长隧道,被誉为“川藏第一隧”。2017年9月贯通。

6、山西长平高速虹梯关隧道(13.100公里)

山西长平高速虹梯关隧道为两洞隧道,其左、右线长度分别为13.122km和13.098km,虹梯关隧道处于山西省平顺县虹梯关乡与河南林州市之间,虹梯关隧道于2009年6月动工建设,2013年9月正式竣工通车。

7、台湾蒋渭水高速公路雪山隧道(12.9公里)

雪山隧道旧称坪林隧道,是台湾最长的公路隧道,位在蒋渭水高速公路(国道五号,又称北宜高速公路)坪林至头城段之间。由三座独立的隧道组成:导坑、西行线及东行线,全长共12.9公里。

8、甘肃宝天高速麦积山特长隧道(12.29公里)

麦积山隧道为连接陕西宝鸡和甘肃天水的宝天高速公路的头号控制性工程,麦积山隧道位于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境内,隧道全长12.29公里。该工程于2005年12月开工,2009年6月3日全线贯通。

9、山西和榆高速公路云山特长隧道(11.387公里)

和榆高速公路左权至和顺段云山特长隧道位于左权县城东北5公里处,横穿太行山脉西翼的阳曲山东南延,设计为分离式隧道,全长11.387公里,于2014年11月11日顺利贯通。

10、陕西包茂高速包家山隧道(11.20公里)

包家山隧道全长11.2公里,位于小河至安康的小康高速公路的咽喉部位,是最艰巨的工程地段之一。该隧道进口位于旬阳县桐木沟,出口位于汉滨区茨沟镇路家沟口,穿越南秦岭山脉的青山 玉皇山两道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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