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八佾第三》第一章

原文:

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孔子评论鲁国的大夫季氏时说,“他用六十四人在庭院中奏乐舞蹈,这个都可以忍心做出来,还有什么不可以忍心做出来呢?”

季氏:鲁大夫季孙氏。八佾:佾,行列义。古代舞以八人为列。天子八佾,六十四人。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十六人。或说:六佾三十六人,四佾十六人,二佾四人。今不从。季孙氏于其家庙之庭作八佾之舞,是以大夫而僭用天子之礼。是可忍也:此忍字有两解。一,容忍义。季孙氏以大夫而僭天子之礼,此事可忍,何事不可忍。此乃孔子不满于鲁君不能制裁其大夫之僭肆。一,忍心义。季氏八佾舞于庭,上僭天子,近蔑其君,此事尚忍为,将何事不忍为。此指斥季氏。或说:孰,训谁。指人不指事。孰不可忍,谓于谁何人之所为而不可忍。故当从前解。今按:是可忍指事,孰不可忍指人,有事则必及人,不当拘泥作分别。季氏忍于其君,则又谁何而不可忍?是谁弒父与君,亦将忍而为之。本章与次章,皆责季氏与三家,非责鲁君,当从后解。

孔子重言礼,礼必有上下之分,遂若孔子存心袒护当时之在上者。其实不然。礼本于人心之仁,非礼违礼之事,皆从人心之不仁来。忍心亦其一端。此心之忍而不顾,可以破坏人羣一切相处之常道。故孔子之维护于礼,其心乃为人道计,固不为在上者之权位计。本篇皆论礼乐之事。礼乐为孔门论学论政之共通要点,故《论语》编者以此篇次《学而》《为政》之后。 或说:本篇不名《季氏》,而称《八佾》,是孔子深责其恶,故书其事以命篇。或说:篇名非出孔子,因《下论》第十六篇有《季氏》,故此改称《八佾》。然则《论语》篇名,当定于全书纂成之后。

此章是孔子评论鲁卿季孙氏僭用天子的礼乐。孔子说,季氏以八佾之舞,在他的家庙庭中舞之。“是可忍也。”这种事,季氏犹可忍心为之。“孰不可忍也。”他还有何事不可忍心为之。忍字,古注又作容忍讲。鲁国君臣看见季氏如此僭分,犹可容忍,还有何人何事不可容忍。

八佾的佾字,音逸,马融注:“佾,列也。”八佾舞,由舞者执羽而舞,以八人为一列,八列则八八六十四人。这是天子祭太庙所用的人数。邢昺疏说,天子所以八佾者,案春秋隐公五年左氏传,公问执羽人数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夫舞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左传杜预注,公羊传何休注,皆说,诸侯六佾,六六三十六人。大夫四佾,四四十六人。士二佾,二二为四人。邢疏又引服虔左传解谊说,诸侯用六,为六八四十八人。大夫四,为四八三十二人。士二,为二八十六人。后儒以为,八音克谐,然后成乐,每列必须八人,当以服氏之说为允。

马融注:“鲁以周公故,受王者礼乐,有八佾之舞。季桓子僭于其家庙舞之,故孔子讥之。”邢疏引礼记祭统,以及明堂位,解释马注。鲁国是周天子封给周公之国,周公之子伯禽为鲁君,周成王感念周公有勋劳于天下,故在周公殁后,赐之以重祭。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故鲁君祭宗庙有八佾之舞。但天子之礼乐,只能在文王、周公庙用之,若用之于他庙,亦是僭礼。季氏是鲁桓公的后裔,为鲁国的卿大夫,他以为周公庙得用天子礼乐,故亦在其家庙中用之。

此是严重的僭礼行为。马注季氏为季桓子,刘氏正义等各注,据昭公二十五年左氏及公羊传所记载,应当是季平子。又汉书刘向传,谓季氏八佾舞于庭云云,卒逐昭公。是季氏即指平子。马注所云家庙,当即指桓公庙。以公庙设于私家,故亦称家庙。学儒必须敦伦尽分,始能希圣希贤。否则所学不实,于己于人,皆有害而无益。季氏僭礼,即是不能尽分,必为鲁国祸乱之源。所以孔子严斥其非。

佾,音逸。季氏,鲁大夫季孙氏也。佾,舞列也,天子八、诸侯六、大夫四、士二。每佾人数,如其佾数。或曰:“每佾八人。”未详孰是。季氏以大夫而僭用天子之乐,孔子言其此事尚忍为之,则何事不可忍为。或曰:“忍,容忍也。”盖深疾之之辞。范氏曰:“乐舞之数,自上而下,降杀以两而已,故两之间,不可以毫发僭差也。孔子为政,先正礼乐,则季氏之罪不容诛矣。”谢氏曰:“君子于其所不当为不敢须臾处,不忍故也。而季氏忍此矣,则虽弒父与君,亦何所惮而不为乎?”

卓吾云,“季氏要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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