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乐清这2个村要建公益性生态墓地

关于同意芙蓉镇舟山村按有关要求

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批复

芙蓉镇小舟山村村委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报告》已收悉。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乐政发〔2006〕52号)等要求,经本局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研究,同意建设“芙蓉镇小舟山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现要求如下:

一、该墓地属公益性生态骨灰墓地,以“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为目标,坚持“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设。该墓地主要解决小舟山村村(居)民骨灰安葬,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违者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该墓地选址在芙蓉镇小舟山村岩峰背凹十八垅,四址为:东至横岗,南至兰方乌岗,西至十八垅,北至十八垅岗。墓地面积0.8亩,建造墓穴数为120对,不得擅自超扩建。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采用下放式生态葬法,单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式样可多样化、个性化。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生态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生态墓地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区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地面种上草坪,墓区道路采用生态砖,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五、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建设单位自收到此文件后,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下列条件开工建设,违者将依法予以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罚,直至撤回该批复文件:

1、生态墓地要严格按经会审后的墓区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开工前要做好放样。

2、开工前经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现场勘查后,领取开工通知书。

3、施工期间要接受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或分批验收。

4、生态墓地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墓穴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5、墓地造价要进行成本核算,每对墓穴平均造价成本不得超过1万元。

特此批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

关于同意柳市镇前州村按有关要求

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批复

柳市镇前州村村委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报告》已收悉。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97号文件要求,经本局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研究,同意建设“柳市镇前州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现要求如下:

一、该墓地属公益性生态骨灰墓地,以“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为目标,坚持“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设。该墓地主要解决前州村村(居)民骨灰安葬,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违者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该墓地选址在柳市镇前州村五凤楼山,四址为:东至本村山场,南至本村山场,西至本村山场,北至本村山场。墓地面积6亩,建造墓穴数为900对(其中乐清市乐柳线山弄至湖头改线工程项目移坟130穴),不得擅自超扩建。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采用下放式生态葬法,单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式样可多样化、个性化。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生态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生态墓地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区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地面种上草坪,墓区道路采用生态砖,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五、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建设单位自收到此文件后,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下列条件开工建设,违者将依法予以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罚,直至撤回该批复文件:

1、生态墓地要严格按经会审后的墓区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开工前要做好放样。

2、开工前经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现场勘查后,领取开工通知书。

3、施工期间要接受市殡葬管理监察队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或分批验收。

4、生态墓地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墓穴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5、墓地造价要进行成本核算,每对墓穴平均造价成本不得超过9千元。

特此批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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