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集中于哪些类别的人文旅游资源

导读:我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集中于哪些类别的人文旅游资源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一、属于文化遗产有21处:

1、明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颐和园(北京)

1998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3、长城(北京)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4、天坛(北京)

1998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5、承德避暑山庄河北承德,包括周围寺庙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6、平遥古城山西平遥

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7、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北京周口店)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8、丽江古城云南丽江

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9、苏州古典园林(江苏苏州

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0、秦始皇陵兵马俑坑(陕西西安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1、大足石刻重庆大足县)

199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2、武当山古建筑湖北丹江市)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3、莫高窟甘肃敦煌市沙鸣山)

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4、布达拉宫西藏拉萨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5、龙门石窟河南洛阳市)

2000年11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6、孔庙、孔林、孔府山东曲阜

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7、明清皇家陵寝 (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十三陵、盛京三陵)

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 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8、青城山-都江堰四川青城山

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19、皖南古村落 (安徽西递村)

2000年11月30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0、云冈石窟(山西大同

2001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21、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吉林集安市辽宁桓仁县)

2004年7月1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植护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将城市绿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务、林业交通运输、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责任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城市绿化植物选择,应当优先使用本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限制易产生飞絮的植物品种种植,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类型。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 /a>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林地、河流水系、湿地、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环境。第九条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改变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改变城市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相同等级、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水务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湿地公园、综合公园等规划,加强城市及周边地区林地、河流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和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建立永久绿地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规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超过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区、金融服务、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前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时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造中,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屋顶、楼面、墙体、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建(构)筑物发展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遮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

  除安全、军事、保密单位外,城市道路两侧单位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拆墙透绿。

  单位和居住区内有可以绿化的空地,应当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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